2012年,国家林业局通过国家抽查和委托或部署自查的方式对全国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并于10月中旬公布了抽查情况通报。从抽查结果看,与2011年相比,林木种子和苗木质量稳步提升,且合格率都保持较高水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较好,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林木品种审(认)定制度得到落实,林木种子来源基本清楚。这表明,我国林木种苗的生产管理正日益规范。
国家抽查情况:种子和苗木质量稳步提升
2012年,国家林业局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测机构对河北、安徽、河南等7省(区、市)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为: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0.1%,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4.7%,两项检查都较2011年的合格率上升1.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抽查共涉及58个单位。抽查结果显示: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有40个。应当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54个单位中,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52个。被抽查单位都使用了标签,落实了标签管理制度。
抽查的55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品种)有42个,审(认)定通过作为林木良种的有19个,占45.2%。按《种子法》规定,应当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的24个县中,确定了采种林并向社会公告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仅有8个,占33.3%。另外,抽查的81个种子样品均来源清楚,抽查的92个苗批中有12个来源不清楚。
针对2011年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2012年再次进行了检查。从复查结果看,各地对2011年苗木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整改,成效明显。如河北隆化植源林业种苗经营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赤城县绿源苗圃等12个单位,质量指标均达到了要求,各项制度得到了落实。
为加强育苗所使用的林木种子来源管理,2012年进行了育苗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延伸抽查,内容包括许可、标签、自检、档案制度落实情况等。抽查了河南西峡县林木种子站,广东台山市红岭种子园、韶关市曲江区国营小坑林场等3个单位。抽查结果显示,3个单位都落实了许可、标签、自检、档案等制度。
委托和自查情况:良种壮苗意识不断强化
国家林业局委托山西、内蒙古、辽宁等8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本辖区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显示: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8.4%,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6.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的单位占所涉及单位的98%,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占78.6%。抽查的196个单位中,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194个,使用标签的单位有194个。
抽查的94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品种)有86个,通过审(认)定的主要林木良种38个,占44.2%。抽查林木种子的41个县中,确定采种林以及公布采种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均为32个,占78.0%。抽查的186个林木种子样品和300个苗批育苗种子来源清楚。
除国家抽查和委托抽查外,2012年国家林业局还部署北京、天津、黑龙江等16个省(区、市)和内蒙古、吉林、龙江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其中,天津、上海、海南3个省市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其余各省均按照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并提交了抽查报告。共抽查了468个种子样品,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6.4%;抽查1045个苗批,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7.2%。
种苗关乎造林质量 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本次抽查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认识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文字上,重形式轻措施,缺乏长远目标;对《种子法》及其配套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不够,对有关规定不能正确理解和领会,一定程度上导致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无所适从。
《种子法》有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现象,发证机关在许可证核发中存在随意更改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手续、正副本编号不一致等问题;不按规定颜色和质地印制标签,标签填写不规范,销售中不挂标签现象依然存在;不按规定建立档案,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档案,但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存在临时应付现象;在种苗质量自检中,检验强度不够、检验指标不全、计算方法错误、结果记录不规范、缺乏自检原始记录,甚至一些企业不进行自检。
地方标准制订滞后。抽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对标准制订工作重视不够,对本地区适宜种植的造林树种种苗标准制订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制订标准的第一手资料,致使一些地区存在“有标准没苗木、有苗木没标准”的现象。
林木种子各环节质量管理有待加强。不少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确定采种林、采种期并进行公告,林木种子采收管理不力,出现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和抢采掠青的现象;种子采集后,未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未按照标准建立种子库并合理贮藏,导致种子净度、含水量、发芽率等指标不合格;不按种子区划调拨使用林木种子等。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水平亟待提高。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配备不足,检验能力有限;对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检验人员未按规定的环节在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出库时、贮藏期间进行自检;不按标准操作,经常出现起苗时破坏根系,人为造成苗木质量下降等问题。
林木种苗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造林的质量和林地生产力,对林业建设的影响不是一年两年,而是几年、几十年。因此,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林木种苗质量方面严格把关,落实《种子法》及配套法规、标准,制定具体可行措施,加强林木品种选育、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