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绿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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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4 14:31:14
钦州市钦北区三名村民合伙承包果场发生纠纷后,一人退伙,另两人分开单干。谁想,其中一人见对方果树挂果好,便心生妒忌,在夜里砍毁对方650棵果树。今年1月初,钦州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作案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受损方经济损失18.3万元。
2008年3月,雷某与黄万某、黄某三人合伙承包钦北区新棠镇果场改种砂糖橘。在管理中,雷某与黄万某发生矛盾。2012年,三人协商将果场分为两份,雷某与黄万某各分管一份,黄某不再参与经营。
2013年,雷某发现黄万某的果树挂果多且质量好,而自己的果树挂果不理想,便心生妒忌,在同年11月14日晚来到果场,用刀砍毁黄万某的砂糖橘650棵。经鉴定,被砍毁的果树损失价值18.3万元。
2014年9月28日,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雷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黄万某经济损失18.3万元。宣判后,雷某和黄万某均提出上诉。
钦州市检察院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1月初,钦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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