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用于蔬菜作物的肥料,厂商却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果树,导致果农使用后果树大面积减产。经重庆市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改判山东某科技公司赔偿该市忠县果农申继和经济损失15万余元,并支付该损失的同期利息。
家住忠县涂井乡坪山场的申继和,从2006年起先后承包了19户村民的4493株柑橘树。2008年3月,为保花保果,申继和在个体经销商秦玉兰处购买了3件(每件60袋,每袋6包,每包25克)山东某科技公司生产的“美果佬”肥料。该肥料包装袋正面标有“保花、保果、抗裂”等字样。
之后,申继和多次将该肥料施用于所承包的柑橘树,其间未再使用其他保花保果产品。不久,这些柑橘树出现落花掉果等现象,最后产量锐减。经忠县农业局估测:申继和所承包的柑橘树当年减产约17.3万公斤。
为弄清减产原因,申继和请求相关部门对其使用的肥料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其使用的“美果佬”肥料的实际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的内容并不一致:该肥料经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登记公告的适用作物为茄果类、瓜类蔬菜,而实际销售的肥料包装袋上却增加了果树类。
2008年12月,忠县农业局以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为由,对秦玉兰进行行政处罚。同年12月,申继和以山东某科技公司和秦玉兰为被告,向忠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5万元。
2009年3月,忠县法院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就该肥料是否对柑橘树具有保花保果作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肥料对柑橘树直接的保花保果作用较小,但通过改善树体营养,有利于增强树势,有一定的间接保花保果作用,正确使用不会对柑橘树的产量产生负面影响。据此,忠县法院认为,申继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种植的柑橘树减产是使用了“美果佬”肥料造成的,故对其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申继和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美果佬”肥料是促进蔬菜作物生长的产品,不是专用的保花保果增效剂,申继和多年种植果树,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同时,鉴定结论表明,该肥料不会对柑橘树产量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不能确定申继和种植的柑橘树减产是使用“美果佬”肥料造成的。2010年9月13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继和认为一、二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及鉴定结论采信方面存在错误,遂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申诉材料。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后认为:由于山东某科技公司擅自扩大“美果佬”肥料的适用范围和性能,使得申继和误以为该肥料具有保花保果功效而购买和使用,以致未再采取其他保花保果措施,最终导致柑橘树减产。因此,该公司对“美果佬”肥料的虚假宣传与申继和种植的柑橘树减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虽然申继和多年种植果树,但其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能要求其应当明知该肥料的宣传是否真实。2011年11月21日,该院向重庆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1年12月14日,重庆市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于2012年3月6日指令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该案。
同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忠县法院重审。2013年7月19日,忠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秦玉兰退还申继和货款990元、山东某科技公司赔偿申继和损失15.9万余元,并支付该损失的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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