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解是根据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及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并结合现代种植业的实际情况,参照笔者过去的有关著作加以整理的。本讲解从简便实用出发,除必要概念等外,不多描述关于意义、重要性和理论性的问题,直接讲解具体的实际操作办法。
下面具体介绍企业的《种植业生物资产和成本核算的讲解》。
一、种植业生物资产核算
1. 种植业范围
广义的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狭义的农业主要指种植业。种植业包括大田作物栽培和蔬菜栽培,还有其他特殊的园艺栽培等。
大田作物栽培有:小麦(冬小麦和春小麦)、其他麦类、水稻(早稻和晚稻)、大豆、杂豆、玉米、其他谷物、薯类作物、棉花、花生、油菜籽、其他油料作物、糖料、烟叶、剑麻、其他纤维作物、香料作物、人参、啤酒花、牧草等。
蔬菜栽培分露天栽培和保护地(温床和温室)栽培两种:大白菜、菠菜、番茄、茄子、菜豆、茴香、金针菜、木耳、蘑菇等。
此外还有特种园艺栽培。如:灵芝、花卉等。特种园艺栽培的灵芝、花卉等也可以视同种植业栽培作物范围对待。需要说明的是,作蔬菜用木耳和蘑菇等食用菌视同蔬菜类别。实际上“生物”不仅包括动物和植物,还包括微生物。而“生物资产”定义则不包括“微生物”。
2. 种植业生物资产
以上说的“小麦......大白菜......花卉”等,都是种植业生物资产。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种植业生物资产,是指种植业活动所涉及的有生命的植物,是将收获为农产品或为出售而持有的种植业生物资产。种植业生物资产,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
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是企业农业活动将种植业生物资产转化为农产品或其他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的管理。生物转化是指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的生长、蜕化、生产、繁殖的过程。将种植业生物资产转化为农产品的活动,是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生长和收获农产品的过程,例如种植业作物的生长和收获。
3. 种植业生物资产核算的特性
种植业生物资产核算,是指上述的“小麦......大白菜......花卉”等的核算。种植业生物资产,有当年生、二年生和多年生的特点。
种植业生物资产,除有资产共有的特性外,因“有生命”而决定其自身独有的特性。这种独有的特性表现为具有生物转化的能力而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通常表现为生长、蜕化、生产等。
种植业生物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随其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等自然规律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而变化。
会计核算应考虑种植业生物资产自身独有的特性开展核算。
4. 种植业生物资产价值的核算
会计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而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即会计时间。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也特别明显地体现会计时间价值。从持续经营前提考虑,会计时间是由过去、现在和将来构成的,是连绵不断的。被核算计量的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其价值总量可分二部分:按静态计量的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先期价值和按动态计量的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后续价值(后续成本转化)。通常,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原值)在“生产性生物资产” 科目中核算,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先期价值在“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中核算,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后续价值(后续成本)在“农业生产成本”科目中核算。
先说按静态计量的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先期价值。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出生”的特性,随着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出生,先一个会计期间的期末成本(会计时间价值)凝结在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上而形成了先期价值。也就是种植业的栽培费用转化而来。如南方冬小麦,年末的栽培费用全部结转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冬小麦”的先期价值。东北的春小麦,上年的秋整地、秋施有机肥等费用,上年末全部结转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春小麦”的先期价值。多年生的人参,分年全部结转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人参”的先期价值。
再说按动态计量的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后续价值(后续成本)。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成长”的特性,随着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长,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处于运动之中,后一个会计期间的期末成本(会计时间价值)凝结在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上而形成了后续价值。如南方冬小麦,第二年的栽培费用凝结在“消耗性生物资—冬小麦”上而形成了后续价值,加上上年末的栽培费用结转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冬小麦”的全部价值(全部成本)。
5. 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动态计量的特点
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动态计量的后续价值的情况说明,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在动态计量上有不同的特点,一个是变动,一个是不变的。
形成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即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有相对固定性,正常情况下没有后续价值(后续成本),原价一般是不变的,除非资产评估、公允价值变动很大等因素而调整,或者淘汰转产,转变其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而改变价值。
6. 种植业生物资产核算科目的设置
设置“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种植业即上述的“小麦......大白菜......花卉”等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可按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如进行“消耗性生物资产—小麦”、“消耗性生物资产—大白菜”、“消耗性生物资产—花卉”等明细核算。也可以根据责任制管理的要求,按所属责任单位(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种植业成本核算
1.种植业成本核算的组织
种植业成本核算一般有如下三种组织方式,主要是料、工、费三项账内、账外及其结合的核算组织方式。账内核算。要求在总账内设置相关的成本计算账户,并在明细账内按成本计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户。所有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都必须通过总账和明细账记录反映,期末根据有关账户的记录计算生产成本。
账内、账外相结合核算。要求在分类账中核算物料费用,人工费用则是根据账外专设的用工登记簿所登记的用工数量和另外确定的工资率进行计算,然后分别成本计算对象,将其账内核算的物料费用与账外核算的人工费用加总,并结合其他分配费用计算生产成本。
账外核算。就是不在账内设置成本计算账户,一切费用都是根据登记簿记录的资料,经过加工整理进而计算生产成本。
此外,企业还应根据管理的要求和具体的情况,确定种植业生产成本核算是采用集中核算的形式还是采用分散核算的形式。集中核算形式是把全部的成本核算工作都集中在企业会计部门进行,各基层生产单位只是为企业提供种植业生产成本核算的原始资料;分散核算形式是指大部分成本核算工作分布在基层生产单位进行,企业会计部门只是定期进行生产成本的汇总计算。
本讲解采用账内核算的组织形式,计算种植业生产成本。
2.种植业成本核算的对象
应根据种植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的重点和对象,按照“主要从细,次要从简”的原则,组织种植业的成本核算。
“主要从细,次要从简”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对主要作物的成本核算实行重点而详细的核算,这些作物在种植业生产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播种面积大、产量高,而且播种范围广。而对于一些次要作物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实行非重点和简化的核算。由于这些作物播种面积少、产量低、地位相对次要,没必要按农产品品种单独组织成本核算,可合并核算其生产成本,这样便大大简化了会计核算手续,从而大大减轻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大田作物栽培,根据企业种植业生产的特点,国家会计制度将种植业成本核算的对象(主要产品)确定为小麦、水稻、大豆、玉米、棉花、糖料、烟叶、草、剑麻、纤维等。
蔬菜等种植业成本核算的对象(主要产品)由企业自行确定。
3.种植业成本计算期
确定种植业成本计算期的原则,应因种植业成本计算的截止时间的农产品的特点而异,成本计算期与产品生产周期相一致。种植业生产企业具有季节性强、生长周期长、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点。在确定种植业各成本计算期时,应与其生产周期一致,在产品产出的月份计算成本。
粮豆的成本算至入库或在场上能够销售;棉花算至皮棉;纤维作物、香料作物、人参、啤酒花等算至初级产品;牧草成本算至干草;不入库的鲜活产品算至销售,入库的鲜活产品算至入库;年底尚未脱粒的作物,其产品成本应算至预提脱粒费用。下年度实际发生的脱粒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差额,由下年同一产品负担。
任何作物从播种、栽培、成熟发生生产成本到形成入库或可以对外出售的农产品,便成了确定农产品成本计算期的根据。
4.种植业成本计算
(1)大田作物生产成本的计算。需要计算其生产总成本、单位面积成本和主产品单位产量成本。
某种作物的生产总成本,就是该种大田作物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总额,这一成本指标由农业生产成本明细账直接提供。
某种大田作物的单位面积成本,即公顷成本,就是种植1公顷大田农作物的平均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作物单位面积(公顷)成本=该种作物生产总成本÷该种作物播种面积
某种大田作物的主产品单位产量成本,也叫每千克成本。
大田作物在完成生产过程后,可以收获主、副两种产品。为了计算主产品单位成本,需从全部生产费用中扣除副产品价值。每千克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作物产品单位产量(千克)成本=(该种作物生产总成本-副产品价值)÷该种作物主产品产量。
公式中的副产品价值,又称副产品成本,可采用估价法或比例分配法予以确定。
牧草成本计算:草场单位面积(公顷)成本=种草生产总成本÷种草总面积
干草单位产量(kg)成本=种草生产成本÷干草总产量
(2)蔬菜生产成本的计算
露天栽培蔬菜的成本计算。对大宗的各主要的露天栽培蔬菜,应按每种蔬菜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每种蔬菜的生产成本,其费用汇集、成本计算指标和计算方法与大田作物相同。对于小量的和次要的露天栽培蔬菜,可合并计算其生产成本。
保护地栽培蔬菜的生产成本计算。
就是利用温床和温室进行蔬菜栽培。一般是先用温床育苗,然后移栽至温室。保护地栽培蔬菜的生产总成本,包括直接计入蔬菜生产成本的费用,需要分配的温床和温室费用以及其他间接费用。
一是直接计入蔬菜生产成本的费用,是指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生产工人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二是温床、温室的费用,是指温床、温室的发热材料费、燃料费、供水费、管理温床和温室的工人工资及福利费、温床和温室的折旧费、修理费等;
三是其他间接费用,是指保护地栽培蔬菜应负担的制造费用等。
温床和温室费用应按照各种蔬菜占用的温床格日数或温室平方米日数,分配计入各种蔬菜的生产成本。
温床格日数,是指某种蔬菜占用温床格数和在温床生长日数的乘积。温室平方米日数,是指某种蔬菜占用温室的平方米数和在温室生长日数的乘积。按格日数或平方米日数分配温床、温室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蔬菜应分配的温床(温室)费用=温床(温室)费用总额÷{实际使用的格日(平方米日)总数×该种蔬菜占用的格日(平方米日)数}
(3)特种园艺栽培。
应按种植栽培方式、生产管理和生产规模确定核算方法。灵芝、花卉的生产、管理、销售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其特殊性。
目前灵芝、花卉成本核算的会计账务处理的差异较大,如何准确、合理、便捷地对灵芝、花卉成本进行核算,为管理者提供及时、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提高灵芝、花卉业务经济效益的新课题。应结合灵芝、花卉业产品形态的不确定性、鲜活性、数量变化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确定品种、分类、分级、动态成本核算的方法,小型木本花卉可以视同草本花卉。
小规模种植灵芝、花卉,生产成本可以按“单株”、“单盆”管理核算;大面积种植灵芝、花卉,生产成本可以仿照“保护地栽培蔬菜的生产成本核算”的方法,计算产品单位产量(千克)成本。
(4)种植业生产成本计算的特殊问题
多年生作物生产成本计算。是指人参、剑麻等作物,特点是生长期长,可一次收获和多次收获。
一次收获的多年生作物如人参等,应按生长期内各年累计的生产费用计算成本,其成本计算方法可采用分批法或品种法,生产期内各年累计的生产费用即为其总成本。总成本扣除副产品价值,除以主产品产量,即为主产品单位成本。
多次收获的多年生作物如剑麻等,在未提供产品以前的累计费用,按规定比例,摊入投产后各年产出产品的成本。
5.种植业成本核算科目的设置
为方便讲解,设置“种植业生产成本”一级科目(根据会计准则可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种植业——小麦等”)。本科目核算企业种植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小麦......大白菜......花卉”等承担的各项生产成本。本科目分别种植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为了便于汇集种植业及各个成本计算对象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种植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可在“种植业生产成本”账户下设置“小麦......大白菜......花卉”等二级账户,并按成本计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户。成本明细账采用多栏式,按照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发生或通过分配转来各项费用时,记入“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等所属有关明细账户的借方。种植业成本项目一般可设置以下几项:
(1)直接材料。实际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肥料、地膜、农药等,发生时直接计入种植业的生产成本。
(2)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生产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福利费等,包括机械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种植业的生产成本。
(3)机械作业费。是指生产过程中进行耕、耙、播种、施肥、中耕、除草、喷药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燃料和润滑油、修理用零部件,农机具折旧费、农机具修理费等。有航空作业的种植业,还包括航空作业费。能够区分应由哪种产品负担的机械作业费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不能区分可采用一定方法分配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4)其他直接费。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如灌溉费、抽水机灌溉作业费、运输费等。发生时直接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5)制造费用。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各种植业产品的间接费用,如种植业生产中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晒场等固定资产折旧费、晾晒费用、场院照明费用、晒场维修费、晒场警卫人员工资、粮食清选费用、烘干费等。发生的上述费用,能够区分属于某种产品负担的,先在制造费用中归集,然后计入该种产品成本;不能区分的,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分配费用。此外,为种植业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车间,在提供自制工具、备件、供电、供水、修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先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中归集,然后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种植业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
三、按种植业生产管理流程发生的业务讲解账务处理方法
以种植冬小麦为例,按种植业生产流程发生的正常典型业务讲解账务处理,归纳为如下5大类20项业务事例,分别叙述。非典型特殊会计业务事例和副产品等业务事例,本讲解不再叙述。本讲解也不包括房屋和设备等建设工程业务的核算。
(一)准备阶段的核算
包括发生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地膜、农药等业务的核算。
例1:银行和现金支付购入种子、种苗款,包括种子、种苗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种子、种苗采购成本的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种子、种苗
贷: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例2:银行和现金支付肥料款,包括肥料购买价款和其他可归属于肥料采购成本的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肥料
贷: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例3:银行和部分现金支付购入地膜款,包括地膜购买价款和其他可归属于地膜采购成本的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地膜
贷: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例4:银行和部分现金支付购入农药款,包括农药购买价款和其他可归属于农药采购成本的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农药
贷: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二)种植阶段的核算
包括发生机械作业(耕耙播种)、消耗原材料(种子、种苗、肥料、地膜、拌种农药)、播种人员用工等业务的核算。
例5:种植小麦发生机械作业费用,按现金已付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机械作业费
贷:库存现金
例6:种植小麦发生消耗种子、种苗、肥料、地膜、拌种农药,按消耗原材料出库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直接材料费(种、苗、肥、膜、药费)
贷:原材料——种子、种苗、肥料、地膜、农药
例7:种植小麦发生播种人员用工消耗,按工资表分配应付工资性全部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直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例8:年末冬小麦生产成本从“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科目结转到“消耗性生物资产——小麦”科目,年末编制报表使“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科目无余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小麦
贷: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
请注意,在当年能够产出产品的种植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如水稻等作物,也可以不结转到“消耗性生物资产-水稻”科目,而在收获时通过“种植业生产成本-水稻”科目直接结转到“农产品-水稻”科目。
(三)管理阶段的核算
包括施肥、喷药、除草等发生的机械作业、消耗原材料(药)、人员用工等业务的核算。和“(二)种植阶段的核算”相同。
例9:年初冬小麦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小麦”科目结转到“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小麦
例10:管理小麦发生喷药、除草等机械作业费用,按现金已付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机械作业费
贷:库存现金
例11:管理小麦发生消耗农药,按消耗原材料出库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直接材料费(农药费)
贷:原材料——××农药
例12:管理小麦发生人员用工消耗,按工资表分配应付工资性全部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直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四)收获阶段的核算
包括收获发生的机械作业、运输费、人员用工、晒场晾晒费、小麦产品入库等业务的核算。
例13:收获小麦发生的机械作业费,按现金已付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机械作业费
贷:库存现金
例14:收获小麦发生的运输费,按现金已付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其他直接费
贷:库存现金
例15:收获小麦发生的人员用工消耗,按工资表分配应付工资性全部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直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例16:小麦晒场晾晒费,按制造费用应摊销分配数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制造费用
贷:制造费用
例17:小麦产品入库,结转小麦生产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农产品)——小麦
贷:种植业生产成本——小麦
(五)出售阶段的核算
包括出售小麦产品发生的运输费、人员用工等业务的核算。
例18:出售小麦产品,按银行和部分现金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小麦
例19:同时,按小麦产品入库账面价值结转小麦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小麦
贷:库存商品(农产品)——小麦
例20:出售小麦产品发生的运输费、人员用工消耗,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和工资表分配应付工资性全部金额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以上业务只是企业整个会计业务的一小部分。以种植冬小麦为例,按种植业生产流程发生的正常典型业务,讲了种植业有关生物资产和种植业生产成本的基本核算方法,掌握并透过种植业的核算方法,可以理解其基本核算原理,依此类推而运用于其他种植业生物资产和成本的核算。业体相同,品种不一样,产品核算有差异,但是基本核算原理是一致的,可以举一反三,要学会运用基本核算原理解决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涉及生物资产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有的不符合实际情况,使用中应予以纠正。
农业种植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和程序
一、调查面积
指标解释:按生产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和统一核算的生产单位,下同)当年实际种植面积计算,不按耕地面积、收获面积和计划播种面积计算。如遇灾害全部或部分改种其它作物,则按各种作物实际面积计算。间作、套种的作物按各种作物占有面积折算或按每种作物的亩定额的播种量折算,不要多算或少算。多年生作物(如苎麻、甘蔗)按当年留存的可收面积计算。有的地方按习惯亩计算的,应按实际面积折成市亩。对桑蚕茧、茶叶等分次采摘(生产)的品种,按每亩全年总产量和总成本计算。
除个别品种(杜仲、芋肉、毛竹等)外,各种植业品种均按亩计算。对于蚕茧和山林作物习惯上按株或按张计算的,应折算成亩,具体折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主要问题:对茬的概念理解不准确,对桑蚕茧、蔬菜等作物理解有误,导致产量、成本计算不准确。
答疑释义:重点理解农产品成本核算中茬的概念。茬,在此指同一块土地上农作物种植的次数。对蚕茧(桑树)、茶叶等全年生长多次采摘的作物,应作为一茬作物,其产量以及成本应当按照全年总产量、总成本计算,不能按照平均产量、成本计算,但面积不能加总,只能按照实际土地面积计算。对一年只种植一次、但可以多次采摘的蔬菜(如黄瓜、辣椒、豇豆等),同样要按产量、成本之和计算。而对于一年种植多次的同一品种作物(如部分蔬菜品种),才能作为分茬作物,计算其平均每亩产量、成本情况。再生稻应作为分茬作物,单独核算。
二、主产品产量
指标解释:指实际收获的农作物主要产品的数量。主要农作物的主产品为:粮食作物按原粮(标准水分)计算(其中玉米指脱粒后的粒子),薯类按干薯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棉花按皮棉计算,烟叶按调制后干烟计算,花生按带壳干花生计算,苎麻按干麻计算,黄红麻按熟麻计算,茶叶按初制加工后的干毛茶计算,甘蔗以蔗根计算,甜菜按块根计算,中药材按干货计算。
主要问题:粮食产量没有按标准水分计算,对如何按标准水分计算产量不清楚,导致报表中的产量偏高。
答疑释义:粮食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水分:籼稻13.5%,粳稻14.5%,小麦12.5%,玉米1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水分指标高于国家粮食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的,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扣量。新农本核算体系要求粮食产量按标准水分计算。高于标准水分的粮食折算标准水分粮食的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后产量=实际产量*(1-[(实际水分-标准水分)/0.5]*0.75%)
其中:[(实际水分-标准水分)/0.5]的结果取整数值,小数点后的数值忽略不计。
举例:比如玉米的标准水分为14%,如果实际水份为18.4%,实际产量为500公斤,则按标准水分折算后的产量为:
折算后产量=500*[1-(18.4-14)/0.5*0.75%]
=500*(1-4/0.5*0.75%)
=500*(1-8*0.75%)
=500*94%=470(公斤)
三、主产品产值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通过各种渠道出售主产品所得收入和留存的主产品可能得到的收入之和。其中售出部分按实际出售收入计算。以实物折抵税费的或以物易物的视作出售,以所折抵金额或所交换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出售收入。留存产品(包括自食自用的、待售的、馈送他人的)按已出售产品的综合平均价格和留存数量计算,但如果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或尚未大量出售的,应按照当地该产品大量上市后的预计出售价格计算。
主要问题:认为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完全等于已售产品的实际出售价格(每亩主产品出售产值/每亩主产品出售数量),从而导致产值计算有误。
答疑释义:从指标解释可知,主产品产值由三部分构成:(1)已售的,按照实际出售收入计算;(2)以实物折抵税费的或以物易物的,按照折抵金额或所交换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3)留存的,按已售产品平均出售价格计算,但如果尚未大量出售的,按照大量上市后预计出售价格计算。比如,某粮食品种收割后的几天内,农户因急需用钱,当即卖了一小部分粮食,但因水份较大、杂质较多,出售的价格较低。而后该粮食大量上市时,虽然市场价格较高,但该农户在调查期内并未出售剩余的粮食,而是继续待价而沽。这种情况下,核算该农户留存的主产品产值时,就不能完全按照已售产品的价格来核定,而应当按照大量上市后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计算。因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可能包含着折抵物品的价格或预计出售的价格,因而并不一定等于已经出售产品的价格。
四、副产品产值
指标解释:副产品指与主产品密切相关的、一般与主产品属于同一作物不同部分的产品, 如水稻,其主产品是稻谷,副产品是稻草;棉花主产品是去籽后的皮棉,副产品是棉籽(为便于核算籽棉价格,棉秸不作为副产品核算)。而与主产品不属于同一作物的,如棉花地里套种的向日葵,西红柿地里间种豆角等,其套种、间种作物产值不能按副产品产值计算,而只能按照套种、间种作物所占耕地面积分别计算。已出售的副产品按照实际出售收入计算。被利用的副产品(如秸杆还田、沤肥、生火取暖等),如果价值较高,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或按市县成本调查机构统一规定的核算价格计算;如果价值较低,副产品利用价值与其利用过程产生的费用大体相当甚至收不抵支的话,则不计算副产品产值。未被利用的副产品一律不计算其产值。
主要问题:将与主产品无关的其他产品产值记入副产品产值。
答疑释义:根据定义,副产品是与主产品属于同一作物不同部分的产品,而不是一块土地上除了主产品之外所有其他产品。比如,稻草是稻谷的副产品,但稻田里养的蟹、鱼就不能作为稻谷的副产品。
五、主产品出售数量、出售产值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通过各种渠道出售的主产品数量及实际出售收入。一般按调查期内实际售出的主产品数量(粮食出售数量按照收购时折算的标准水分原粮数量计算)和收入计算。(删除原条款中的最后一句:调查期内尚未六、开始出售的产品,按照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和收入计算)。
主要问题:见“商品率与产品已售率”条。
答疑释义:根据实际情况,删除原条款中最后一句。换言之,主产品出售数量一律按调查期内实际出售的数量计算,可以为0。见“商品率与产品已售率”条。
七、商品率与产品已售率
指标解释:(1)商品率。指生产者本年度生产的产品在下一个生产年度同种产品开始收获之前通过各种渠道出售的数量占本年度产量的比率;(2)产品已售率。指调查期内每亩主产品出售数量与每亩产量的比例。
主要问题:误认为商品率等于产品已售率。
答疑释义:商品率与出售率不完全一致。其区别在于两者计算的时间跨度不一样,每亩出售数量反映的是调查期内实际出售的数量,而商品率反映的是在一个销售年度内(即从本年度生产的产品开始收获起到下一个年度产品开始收获之前)实际出售的数量与产量的比例。由于调查期内通常截止在日历年底,而销售年度比日历年底通常要延后几个月,有的农产品又往往是在春节之后才开始大量出售的,因此两者在数量上可能会有较大差别。每亩出售数量与每亩主产品产量的比率可以反映出当年农产品是否卖难的问题,而商品率则可以反映当年生产的农产品在一个产品销售年度内全部出售的比例,可以衡量某种农产品在不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受调查期的限制,商品率可以由农户根据以往情况和经验并结合当时市场价格进行估计。
注意:《种植业产品成本调查表》指标解释中对“主产品出售数量”有这样一句话:“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的产品,按照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计算”。这句话的本意是指那些在调查期截止时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而无法出售的产品,(如东北地区的玉米,由于水份大,一般要到第二年四、五月份才能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预计出售数量计算。而对于因为价格偏低等原因,农民不愿出售的,不应按照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计算。但从字面上理解,这句话确实与商品率的定义有冲突之处,在此改为“调查期内产品质量尚达不到市场最低收购质量标准的,按照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计算。”另外,赠送给他人或者以物易物的主产品也应当视作出售。
从商品率和“产品已售率”的数量关系看,商品率要大于或等于产品已售率。通常情况下,由于商品率时间跨度更长,商品率要大于产品已售率;有些产品在收获之后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后全部售出,如大部分蔬菜品种,商品率和产品已售率都可能达100%;对于前述“调查期内产品质量尚达不到市场最低收购质量标准的”情况,商品率也可以与产品已售率相同。
八、补贴收入
指标解释:补贴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为扶持农业生产向生产者提供直接现金补贴、无偿或者低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使生产者直接或间接增加的收入。其中直接现金补贴直接计入补贴收入项目;无偿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按照市场价格折算后同时计入相应费用项目和补贴收入项目;低价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按照市场价格折算后计入相应费用项目,同时将生产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计入补贴收入项目。生产者得到的与该产品生产无关的补贴不得计入该产品补贴收入。
主要问题:应该计入补贴收入的没有计入。
答疑释义:“补贴收入”本是1998年修订指标时增加的指标,在修改2004年版指标时,考虑到某些因素,“补贴收入”指标未列入新核算体系中。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我们决定重新增加“补贴收入”指标,以反映农业生产补贴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核算生产成本和农民实际收益。补贴收入的来源有三种:(1)政府或企业直接给予的现金补贴,如粮食直补;(2)政府或企业无偿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如政府无偿为农户耕种土地,无偿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等。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实际使用量(次数等)计算出机械作业、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物质和服务项目的费用,相应计入调查表中的相关项目,同时等额计入补贴收入。(3)政府或企业以优惠价格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如低价提供种子、化肥等。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出种子费、化肥费等,并计入相关项目,同时将按市场价计算出的费用与实际支付费用之间的差额计入补贴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如亲友邻里)无偿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免费提供机械作业服务等,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入成本,但不能同时计入补贴收入。他人单方面无偿提供的劳动,应当计入家庭用工,但不能同时折价计入补贴收入。
九、物质与服务费用
指标解释:指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费用、购买各项服务的支出以及与生产相关的其他实物或现金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十、种子费
指标解释:指实际播种使用的种子、种苗、秧苗等支出。自产的以及企业或他人无偿提供的种子(种苗)按正常购买期市场价格计算,购入的种子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种子精选、消毒等种子处理过程中耗费的人工计入用工数量,消毒药剂计入农药费,耗用的其他材料计入其它直接费用。属于生产者自行育苗所支付的人工、肥料、农药及塑料薄膜等支出,应分别计入作物成本的有关项目中,不计入种子费,以免重复。
主要问题:应该发生的种子费未填列或已发生的种子费偏低。
答疑释义:种子费未填报或偏低的问题,主要原因可能有两种情况:(1)种子是农户无偿得到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填0;(2)自产的种子费用按生产成本计算而未按市场价格计算。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既强调真实性,也强调合理性,两者缺一不可。调查核算农产品成本,必须始终坚持市场价值原则和社会水平原则,这才正确处理许多特殊情况。对于无偿或低价得到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服务,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计入成本(参见“补贴收入”条款);对于农户自产的种子,应当统一按照同品质种子的市场价格计算其费用,不要按种子实际生产成本计算。
十一、种子用量
指标解释:指实际播种的种子数量,按重量计算。除粮食、棉花、油料作物外,其他品种不必填报种子用量。
答疑释义:软件中已经对此作了控制和提示。
十二、化肥费、化肥实物用量、化肥折纯用量
指标解释:(1)化肥费。指实际施用的各种化肥的费用。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以及钙肥、微肥、菌肥等其他肥料。其中复混肥包括复合肥和混配肥,复合肥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含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混配肥是指用机械混合的方法加工而成的、含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其他化肥包括钙肥(如生石灰、消石灰)、微肥、菌肥、土壤调理剂等。植物生长调节剂计入化肥中的“其他化肥”项目。化肥费的计算方法:购买的化肥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政府部门、企业或他人无偿或低价提供的化肥按正常购买期当地市场价格计算。(2)化肥实物用量。指生产过程中实际施用的各种化肥按实物计重的数量。(3)化肥折纯用量。指生产过程中实际施用的氮肥、磷肥、钾肥及复混肥的有效成份数量。各种化肥用量必须按其有效成份含量折成纯量,如二铵(磷酸二铵)含氮18%,含五氧化二磷46%,则每50公斤二铵折纯量为32(50公斤*18%+50公斤*46%)公斤。微肥、菌肥等其他化肥不计算用量。
主要问题:(1)实际施用了化肥但未填报化肥费和化肥用量。(2)化肥实物量、化肥折纯量和化肥费用三者不对应,有时有化肥费用没有化肥用量,有时有化肥用量没有化肥费用,还有的化肥折纯率不对。(3)化肥用量偏低。
答疑释义:该填化肥费而未填的,主要是有的农户化肥是无偿得到的,认为没有发生实际的化肥支出,故未填。对于这种情况,应按照化肥市场价格计入化肥费,而后根据化肥的来源确定是否计入补贴收入(即政府和企业无偿提供的应当计入补贴收入,个人无偿提供的不计入)。化肥费、实物量和折纯量三者不对应的问题在2004年直报调查和常规调查数据汇总中出现较多,主要还是由于最早试用的软件不完善所致,软件后来虽然做了改进,但很多用户没有及时下载最新软件,仍沿用最早版本软件,导致三者关系出现混乱。现在2005年8月版之后的软件已经彻底改正这个问题,请大家务必使用最新版软件。化肥用量偏低,主要是在录入数据时,将化肥折纯量误填入化肥实物用量中,导致二次折纯。还有的化肥实际折纯率与软件默认的折纯率相差较大,但用户没有更改折纯率,导致折纯用量偏低或偏高。
十三、农家肥费
指标解释:指实际施用的农家肥的支出。农家肥包括粪肥、厩肥、绿肥、堆肥、饼肥、沤肥、泥肥、沼气肥等。其中:
(1)购买的农家肥按照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
(2)生产者自积的人粪尿和饲养畜禽的粪肥、厩肥等,按市价计算。难以采集到当地市场价格的,由市或县级成本调查机构规定折算的价格。各市县农家肥作价高低相差很大的地区,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作适当统一规定,供调查时参考使用。
(3)绿肥按种植成本(包括物质费用和人工)计算,沤肥按沤制成本(包括沤制用的原料和人工)计算。
(4)自产饼肥(包括售料返饼)按市场价格计算,难以采集到当地市场价格的,由市县成本调查机构规定统一的折算价格。
(5)自制菌肥按成本作价。
十四、农膜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棚膜、地膜(包括微膜、包装膜等其他膜)等塑料薄膜的支出,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其中,地膜一次性计入,棚膜一般按两年分摊计算,实际使用年限不足或超过两年的棚膜可按实际使用年限分摊计算。
十五、农膜用量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棚膜、地膜(包括微膜、包装膜等其他膜)的数量。其中地膜用量按当年实际用量计算,棚膜用量按棚膜费用分摊的年限分摊计算。
十六、农药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杀虫剂、杀菌剂等化学农药的费用。购买的农药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自产的农药按市场价或成本价作价。除草剂、抗菌素等计入此项。
十七、租赁作业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机械设备和役畜进行作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三项。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和耕畜作业时,在某些情况下也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租赁作业市场价格进行核算计入租赁作业费(具体见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三项指标的详细解释)。
主要问题:(1)对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仍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将各项费用分别计入有关指标项目中;(2)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视同租赁作业按市场价格计入机械作业费或排灌费后,仍然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
答疑释义:1、“租赁作业费”指标的设置及其涵义和核算方法的变化,是新指标体系所做的最大调整之一。租赁作业费是总称,包括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三项。新体系中的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与长期以来我们习惯的这三项指标已经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可以称作租赁机械作业费、租赁排灌费和租赁畜力费。租赁作业费的涵义就是指生产者外购的作业费,为了简化核算,新核算体系提出了“视同租赁作业”的概念,明确“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和耕畜作业的,在某些情况下视同租赁作业”。“视同租赁作业法”采用市场价格法核算,与原来采用的“成本法”相比,核算大大简化,数据质量也有了较好保证。
2、凡已按照视同租赁作业计算费用的自有机械,均不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换言之,对一般农户来说,和2004年以前的成本数据相比,应该是租赁作业费增加,而固定资产折旧减少,有的甚至会出现固定资产折旧为0的情况,这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正常合理的。
十八、机械作业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各种农业机械(不包括排灌机械或设施)进行机耕、机播、机收、脱粒和运输等作业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生产者使用自有机械进行作业的,其费用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算:
1、一般农户(指经营耕地面积较少的农户,下同)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一般可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当地同类机械租赁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机械作业费。该机械设备的购买支出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人工支出均不再计入其他项目中,以免重复计算。
2、规模经营户(指经营耕地面积较多的种植大户或农场等,下同)购买的机械为各业共用的,或主要用于租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费的,视同租赁作业,其机械作业费按照略低于当地租赁同类机械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机械作业费,购买该机械设备的支出以及使用该机械设备所发生的燃油、电力、润滑油、人工等各项支出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中,以免重复计算。
3、规模经营户购买的机械设备为种植业生产专用设备、且主要在生产者自己经营的耕地上作业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计入机械作业费,而应按照其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不同项目:
(1)机械设备购入原值按使用年限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方法见固定资产折旧指标)。
(2)零件购置及修理费计入当年修理维护费。大修理费按照预计下一次大修理之前的年限平均摊销。
(3)燃油、润滑油和电力支出计入燃料动力费。
(4)使用自有机械作业耗费的人工,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雇工,不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
主要问题: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运用“视同租赁作业”法核算。
答疑释义:新体系中机械作业费指标解释看起来很复杂,其实与以前的方法相比,核算起来更为简单。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按理说应当按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折旧、修理维护费、燃料动力费和人工成本中,但为了简化核算工作,对使用自有机械设备进行作业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可以视同租赁作业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核算,有的仍按成本法进行核算。首先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般户和规模户,然后对一般户和规模户再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一般户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一律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同类作业市场价格进行核算。之所以将一般农户使用自有机械作业视同租赁作业,一是一般农户的农业机械拥有量不大,大型农业机械拥有量更少,自有机械作业的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大;二是对于一般农户来说,按照企业会计方法来核算固定资产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将一般农户的自有机械作业视同租赁作业进行核算,既适应了实际情况,更简便了核算工作。同时,由于租赁作业市场价格总是包含着一定利润,如果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核算,会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增大实际生产成本,因此新体系规定凡视同租赁作业的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核算,这样就基本上保证了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2、规模户也分为两种情况:(1)规模户购买的机械设备为各业共用的(如拖拉机)或购买机械设备的目的主要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通过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来获得收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费用的分摊计算将是非常复杂的,而且数据的准确性很难保证。这是因为,如果要计算各业共用的机械设备的作业费用,首先要将机械作业的折旧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在各业间按工作量(或产值)分摊,而确定不同用途的作业量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不但会核算过程异常繁琐,而且更容易出错;一台机械如果既用于自己生产需要,也租赁给他人使用,也需要首先计算出用于自己和用于他人的作业量比例,同样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将这种情况下使用自有机械进行作业视作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同类作业市场价格进行核算,不但能够大大减轻核算的工作量,也有利于把握数据的准确性。(2)规模户购买的是种植业专用机械设备且主要用于自己生产的,这种情况下进行作业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机械作业费,而应当分门别类计入折旧、修理维护费、燃料动力费和人工成本等有关指标项目中。由于规模户经营面积较大,一般购买的农业机械数量较多,自有机械作业量占全部生产作业量的比重较大,如果和一般农户一样都视同租赁作业进行核算的话,一方面会高估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无法从成本水平上反映出规模经营农业的优势,不利于成本调查资料的分析利用。
需要进一步作出说明的是,对于一般户和规模户的数量判断标准,不同地区相差很大,东南沿海地区人均耕地很少,种植30亩以上就可能被看作是规模户,而在东北和西北的一些省区,可能种植100亩以上才被视作规模户。因此,对一般户和规模户难以作出一个全国统一的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实际工作中还可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如果规模户是企业,或者虽然不是企业,但参照企业会计核算的方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收支记帐制度,其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和耕畜进行作业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分门别类计入相关指标项目;其他情况下均可视同租赁作业进行核算。
上述关于机械作业费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同样适用于排灌费和畜力费的核算。
十九、排灌费(其中:水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排灌机械或设施对作物进行排灌作业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水费支出。
水费包括生产者直接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购买灌溉用水的实际支出、集体统一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购买灌溉用水后分摊到生产者受益耕地上的实际支出以及以其他方式分摊的水费支出。有些地区预收“水资源费”、“水费”、“抽水电费”等费用,但实际并未引水灌溉的,不作为水费,应列入成本外支出进行核算。
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排灌机械或设施进行排灌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生产者使用自有排灌机械或排灌设施进行排灌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核算:
1、一般农户使用自有排灌设备(设施)作业的,一般可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当地同类排灌设备(设施)租赁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排灌费。购买该排灌设备(设施)的支出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人工支出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以免重复计算。
2、规模经营户购买的排灌机械、自己营建的机井等排灌设施主要用于租借给他人并收取租费的,其用于自已耕地的排灌作业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当地租赁排灌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排灌费。该排灌机械或设施的购买或营建支出以及使用该机械或设施所发生的燃油、电力、润滑油、人工等各项支出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以免重复计算。
3、规模经营户购买的排灌机械、自己营建的机井等排灌设施,主要在生产者自己耕地上使用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计入排灌费,而应按照其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不同项目:
(1)排灌设备购入原值按使用年限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方法见固定资产折旧指标)。
(2)零件购置及修理费计入修理维护费。
(3)燃油、润滑油和电力支出计入燃料动力费。
(4)使用自有排灌设备作业耗费的人工,支付工资的计入雇工,不支付工资的计入家庭用工。
多种作物同时排灌的,排灌费按各种作物受水面积(或受水量)分摊。
答疑释义:排灌费包括两部分,即排灌作业费和水费。一是直接使用排灌设备进行排灌作业的费用;二是水本身的费用。排灌设备作业费用的核算方法与机械作业费相同。核算水费时,要注意一些地区预收水费,但实际并未引水灌溉的,不作为生产费用计入“水费”,而应列入成本外支出核算。
二十、畜力费
指标解释:畜力费指生产过程中租赁他人耕畜进行作业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畜力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外雇耕畜作业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核算:
(1)既雇用耕畜又雇用人工进行作业的,畜力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用实物折抵的,按当时该实物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下同)。
(2)只雇用耕畜,由生产者自己役使作业的,畜力费按雇用耕畜的实际支出计算,役使耕畜作业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
2、使用自有耕畜作业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核算:
(1)拥有耕畜数量较少的生产者,耕畜及耕畜作业费用按照使用自有耕畜作业天数和略低于当地耕畜租赁平均市场价格计入畜力费。当地没有耕畜租赁市场价格的,由市县成本调查机构按照当地习惯规定统一的畜力折算价格。同时,购买及饲养耕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使用自有耕畜作业时所发生的人工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以免重复计算。
(2)拥有耕畜数量较多的生产者,耕畜及耕畜作业费用不计入畜力费,而应按照其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不同项目:
a.役使耕畜作业的人工,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雇工天数,不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天数。
b.当年饲养耕畜的饲料费及饲料加工费、医疗费等按照种植业各品种作业量分摊计入其他直接费用,饲养耕畜用工按照各品种作业量分摊后,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雇工天数,不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天数。
c.耕畜购入原值按使用年限分摊,计入折旧。自繁自育仔畜转为耕畜的,其原值按照转为耕畜时市场价格计算。
答疑释义:畜力费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机械作业费和排灌费相同。耕畜作为活的固定资产,核算其成本费用的复杂和繁琐程度远远大于机械设备。为简化核算工作,对于拥有耕畜数量较少的生产者,其使用自有耕畜进行作业视同租赁作业,按照耕畜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或统一规定的折算价格)核算;对于拥有耕畜数量较多的生产者,新体系虽然规定其使用耕畜作业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应参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分别计入折旧、人工成本和其他直接费用,但现实情况是,几乎没有生产者会饲养大量耕畜为自己提供役畜。因此,通常情况下,使用自有耕畜进行作业基本上都可以按照略低于租赁市场价格或统一规定的折算价格进行核算。
二十一、燃料动力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各项燃料、动力和润滑油的支出。包括:
1、烤制烟叶、烘炒茶叶等初制加工、育种保温以及大棚保暖等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煤、柴油、电力等燃料动力的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
2、机械作业和排灌作业时生产者直接支付的燃油、润滑油及电力等费用,按照不同情况进行核算:
(1)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包括排灌机械和设施)作业的,应将机械作业和排灌作业中直接耗费的燃油、润滑油、电力等费用计入燃料动力费。但如果其机械作业和排灌作业已按视同租赁作业计入机械作业费或排灌费,则作业中耗费的燃油、润滑油、电力等费用不应再计入燃料动力费,以免重复计算(具体请参见租赁作业费中的机械作业费和排灌费的指标解释)。
(2)租用他人机械设备(包括排灌机械和设施)作业时耗用的燃油、润滑油、电力等费用,如果是由生产者在租赁作业费之外另行支付的,应当计入燃料动力费;如果这些费用已包含在租赁作业费(机械作业费或排灌费)之中,则不得再计入燃料动力费。
主要问题:(1)认为粮食等作物不应有燃料动力费;(2)燃料动力费重复计算,自己购买燃料的费用已计入租赁作业费,又重复计入燃料动力费。
答疑释义:燃料动力费也是新体系中指标涵义变化较大的一个指标。在原来的指标体系中,粮、棉、油等大多数农产品的物质费用中均没有燃料动力费,只有烤烟、茶叶等少数品种中才会发生燃料动力费。新体系中,除烤制烟叶、茶叶等过程中发生的燃料动力支出外要继续计入燃料动力费外,生产者使用机械和排灌设备进行作业时发生的燃油、电力和润滑油的支出在某些情况下也应当计入燃料动力费(具体详见燃料动力费的指标解释),因此可能每个品种都会出现一定数额的燃料动力费。
农户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如果已经视同租赁作业计算的,则作业中耗费的燃油、润滑油、电力等费用不能再计入燃料动力费,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计算的错误。在新农本核算体系中,对于一般的农产品(烟叶、大棚作物等除外)来说,燃料动力费和固定资产折旧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果燃料动力费较高,一般表明这可能是规模户,使用自有机械作业而没有按照视同租赁作业核算,作业时耗费的燃油、润滑油、电力等费用计入燃料动力费,相应地机械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因此,固定资产折旧一般也应当稍高一些。
二十二、技术服务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实际支付的与该产品生产过程直接相关的技术培训、咨询、辅导等各项技术性服务及其配套技术资料的费用。不包括购买的农业技术方面的书籍、报刊、杂志等费用及上网信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应计入管理费中)。
二十三、工具材料费
指标解释:指当年购置的小件农具、工具、用具的费用及用于育苗、防寒、防冻、防晒及支撑(如竹竿、木条等)等用途的低价值材料(不包括农膜和塑料大棚骨架,农膜单独记入农膜项目,塑料大棚骨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费用,如锄头、镰刀、犁、耙、木杆、铁丝、草帘、遮阳瓦、防雨篷等。价格低的,可以一次摊销,价格高的可以按使用年限摊销。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二十四、修理维护费
指标解释:修理维护费,指当年修理或维护农机具、各项生产设备和生产用房等发生的材料支出和修理费用。应由多业或多品种共同分摊的费用,按照产值或工作量分摊。大修理费按照预计下一次大修理之前的年限平均摊销。
生产者自己修理的用工计入家庭用工。
二十五、其他直接费用
指标解释:指与生产过程有关的但不能计入相关费用指标的其它支出,如蚕茧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小蚕共育费、购买桑叶的支出等。
二十六、固定资产折旧
指标解释: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一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生产用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役畜、经济林木、防护林、堤坝、水渠、机井、晒场、大棚骨架和墙体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运杂费及税金等计价;自行营建的按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计价。
固定资产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种植业各类固定资产参考折旧率为:生产专用房和永久性栏棚8%,水渠、晒场、机井等建筑物10%,机械、动力、运输、排灌等机械设备类12.5%,大中型农具和器具20%,役畜按实际可役用年限确定,经济林木(果树、桑树、茶树等)10%(或按实际挂果或采摘年限确定),其他固定资产折旧率均按20%计算。
各品种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按各品种播种面积比例分摊,不同作物作业量相差较大的,按作业量比例分摊。
生产者使用自有机械设备(设施)或耕畜作业且已按照视同租赁作业进行核算的,该机械设备(设施)和耕畜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免重复计算。
农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其会计报表数据核算分摊。
主要问题:自有机械作业已按视同租赁作业核算的,机械设备重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答疑释义:可参见“租赁作业费”和“燃料动力费”条目下的有关说明。在新核算体系中,在农户实际固定资产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比2004年以前可能有较大减少,这是由于许多情况下自有机械作业按视同租赁作业进行处理。对于一般种植业户来说,还应继续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可能不会很多,主要包括晒场、沟渠、生产用房屋棚舍、经济林木等。
二十七、税金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的数额。非计税面积的耕地不要分摊税金。各品种应摊税金按照该品种播种面积占计税土地总播种面积比例计算。
答疑释义:2005年绝大多数省份已取消了农业税。目前农业方面的税金主要是农业特产税。因此大多数品种的税金都将为0。
二十八、保险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实际支付的农业保险费,按照保险种类分别或分摊计入有关品种。
二十九、管理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为组织、管理生产活动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与生产相关的书籍、报刊费、差旅费、市场信息费、上网费、会计费(包括记帐用文具、帐册及请人记帐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上缴给上级单位的管理费等。
农业企业的管理费按照其会计报表数据核算分摊。
一些地区的村级集体或农场采用承包到户、统一管理的经营方式,收缴的管理费往往含有集体或农场统一负担的用于购买种子、施肥、排灌、施药等生产费用支出或者统一支付税金,这些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费用指标,并从管理费中予以扣除。
主要问题:(1)管理费明显偏高,许多费用没有剥离;(2)管理费与流转地租金未正确区分;(3)农业企业的管理费不知如何计提。
答疑释义:管理费是组织、管理生产活动而发生的支出,不应包括播种、施肥、排灌、施药等生产活动本身的支出,也不包括土地本身的支出。对于缴纳的管理费,首先应当将其中包含的统一支付的生产活动的费用(如种子费、化肥费、排灌费、税金等)剥离出来,分别计入相关费用项目中,扣除生产费用后的余额才能计入管理费。另外,要分清管理费与土地承包费的区别。管理费只适用于非流转地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统一管理、分户经营的经营方式而向农户收取的除生产费用之外的费用,这种费用是管理费;农户转租他人拥有经营权的土地或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包括沟渠、机井等土地附着物)的使用权而向他人支付的除生产费用之外的费用,这种费用是土地承包费,应计入流转地租金。
农业企业的管理费应当按照其财务报表中的管理费据实填列。
三十、财务费
指标解释: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贷款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等。
销售费
指标解释:指为销售该种产品所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差旅费和广告费等。生产者自己及其家庭成员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用工计入家庭用工,不得折价计入销售费;雇用他人销售产品的,支付的费用计入销售费,其用工不予核算。
主要问题:(1)将家庭用工折价计入销售费,导致销售费用重复计算;(2)将雇工的销售用工计入雇工天数,造成雇工天数偏高。
答疑释义:核算销售费关键是要正确计算销售过程中的家庭用工和雇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家庭用工,只能计入家庭用工天数,不能折价计入销售费用;而雇佣工人销售产品时,只能将发生的雇佣费用计入销售费,其用工不予核算。换言之,销售过程中人工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家庭用工只能计用工,不能折价计费用;雇工只能计实际支付的费用,不能再计算其用工量。
三十一、人工成本
指生产过程中直接使用的劳动力的成本。包括家庭用工折价和雇工费用两部分。
三十二、用工数量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包括其家庭成员)和雇佣工人直接劳动的天数。不包括租赁作业时由被租赁方提供的劳动用工(详见租赁作业费有关指标的解释)。
用工数量使用“标准劳动日”为计量单位。一个中等劳动力正常劳动8小时为一个标准劳动日。
中等劳动力按下述方法确定:(1)18-50周岁男性、18-45周岁女性,能够适应中等劳动强度的,为一个中等劳动力。(2)在前款规定的年龄段之外,能够经常参加劳动,劳动能力和劳动强度相当于中等劳动力的,可按一个中等劳动力计算;劳动能力和劳动强度不及中等劳动力的,按实际情况折算。(3)雇工视作中等劳动力。计算用工数量时,应先将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小时数折算成中等劳动力的劳动小时数。用工数量按劳动性质划分为家庭用工天数和雇工天数,详见家庭用工天数和雇工天数的指标解释。
用工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用工数量(日)=各类劳动用工折算成中等劳动力的总劳动小时数÷8小时=家庭用工天数+雇工天数
主要问题:(1)出工日数折算用工数量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地方用工普遍偏大,有的又普遍偏少;(2)用工数量重复计算,导致用工数量偏大;(3)将雇工的销售用工计入用工数量,导致用工数量偏大。
答疑释义:核算用工数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认真调查核实劳动用工的实际小时数,不能按出工次数计算。一天出工一小时的,只能按一小时计算。不能出工一次就算为一天;(2)对于劳动能力明显弱小的老人和孩子,应当按其相当于中等劳动力的比例折算其劳动时数,不能简单地按照出工时数计算;(3)长期雇工的用工天数应当按照实际劳动小时数折成标准劳动日,不能按日历天数简单计算;(4)雇工的销售用工不能计入用工数量(见下条)。
三十三、雇工费用、雇工天数、雇工工价
指标解释:雇工费用是指因雇佣他人(包括临时雇佣工和合同工)劳动(不包括租赁作业时由被租赁方提供的劳动)而实际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支付给雇工的工资和合理的饮食费、招待费等。短期雇工的雇工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总额计算;长期雇请的合同工(一个月以上),先按照该雇工平均月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及福利费等)除以30天计算得出其日工资额,再根据其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劳动天数计算得到其雇工费用。
雇工天数是指雇用工人劳动的总小时数按照标准劳动日折算的天数。其计算公式为:
雇工天数=雇用工人劳动总小时数/8小时
雇工工价是指平均每个雇工劳动一个标准劳动日(8小时)所得到的全部报酬(包括工资和合理的饮食费、招待费等)。
雇工工价=雇工费用/雇工天数
主要问题:(1)雇工费用没有包括支付的全部费用,造成雇工费用偏低;(2)长期雇工费用没有在各品种上分摊,造成雇工费用偏高;(3)雇工天数没有按照实际劳动小时数和标准劳动日折算,造成雇工天数偏多或偏少;(4)雇工工价偏低或偏高,特别是长期雇工的工价计算不正确,一些地区雇工工价远低于劳动日工价;(4)没有发生雇工的,漏填雇工工价;(5)将只支付少量费用请亲友帮工的劳动算作雇工劳动,造成雇工费用偏低;(6)全县很多农户或所有农户的雇工费用与雇工天数完全相同,有的甚至不同品种雇工费用和雇工天数也相同;(7)将租赁作业时出租方提供的人力计入雇工。
答疑释义:(1)首先应当搞清楚什么是雇工。简单地说,雇工就是支付正常报酬的劳动,不管是按月领取工资的农业工人、合同工,还是一次计酬的短期雇佣工,都属于雇工。(2)雇工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饮食招待费)计算,不能只将工资计入雇工费用。(3)雇工天数应按雇工实际劳动小时数折算标准劳动日数,不能按照出工次数计算。(4)雇工费用和雇工天数应按每个农户实际情况填列,不能将一个调查点甚至全县的所有调查户都人为地规定统一的雇工费用和雇工天数。(5)未没发生雇工的,应当按照当地平均雇工工价水平填列雇工工价。(6)亲友之间的换工或帮工应记作家庭用工,即使支付少量的费用,但如果远低于正常雇工的费用,也应当记作家庭用工。(7)要按照雇工为雇佣他人劳动而支付的费用总额和雇工标准劳动日天数计算平均雇工工价,不能简单地将平均日工资额作为雇工工价。(8)租赁作业时,租赁的是机械作业而不是直接劳动,因此出租人操作机械设备虽然也是一种劳动,但这种劳动的报酬已在租赁作业费中体现了,不能再将其计入雇工。
农业工人、合同工等长期雇工的雇工费用、雇工天数和雇工数量的计算稍复杂一些。具体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假定某个农户长年雇请某人劳动一个月,支付的工资总额(如果雇工食宿费也由雇主负担的话,也应将合理的食宿费用计入工资总额)为300元,平均日工资额为10元(300元/30日)。如果该雇工在雇佣期间只从事一种产品的生产劳动,则所有的费用应当由这种产品承担;如果该雇工同时还从事其他产品的生产劳动或为雇主提供其他服务劳动,则应按用于各种产品和服务的劳动量比例分摊费用(这个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大概的数即可,不必过于求精求准,以简化核算工作)。本例中,假如该雇工既种植小麦,又种植蔬菜,种植小麦的劳动量大约占40%,则小麦应承担120元(300元*40%)的费用。如果该雇工从事小麦的劳动时数总共为64小时,折标准劳动日为8天,种植小麦2亩,则每亩小麦的雇工费用为60元,雇工天数为4天,平均雇工工价为15元/日;如果该雇工只从事小麦一种产品的生产,则这300元都应该由小麦承担。假定该劳动者虽然一个月内每天都出工,但实际劳动时数为96小时,折成标准劳动日的天数为12天,则平均每亩雇工费用为150元,雇工天数为6天,平均雇工工价为25元(150/6)。
计算长期雇工的雇工费用、天数和工价的原则是:支付的费用总额应当全部得到补偿,雇工天数按实际劳动小时数折算出标准劳动日天数,雇工工价等于雇工费用除以标准劳动日天数。不能简单地将平均日工资额作为雇工工价。即使在雇工只从事一种产品生产的情况下,除非雇工一天劳动8个小时,否则雇工工价就不会等于平均日工资额。
三十四、家庭用工折价、劳动日工价
指标解释:家庭用工是指生产者和家庭成员的劳动、与他人相互换工的劳动以及他人单方无偿提供的劳动用工。
家庭用工天数是指家庭劳动用工折算成中等劳动力的总劳动小时数按照标准劳动日折算的天数。
家庭用工天数=家庭劳动用工折算成中等劳动力的总劳动小时数÷8小时
家庭用工折价是指生产中耗费的家庭劳动用工按一定方法和标准折算的成本,反映了家庭劳动用工投入生产的机会成本。
家庭用工折价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用工折价=劳动日工价*家庭用工天数
劳动日工价是指每个劳动力从事一个标准劳动日的农业生产劳动的理论报酬,用于核算家庭劳动用工的机会成本。
劳动日工价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某年劳动日工价=本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地上年每个乡村从业人员负担人口数÷全年劳动天数(365天)
每乡村从业人员负担人口数=乡村人口数÷乡村从业人员数(相当于2001年以前统计口径的乡村劳动力数)
主要问题:(1)家庭用工天数没有按标准劳动日折算,造成用工数量偏多;(2)劳动日工价高于雇工工价,却不调整执行工价。
答疑释义:用工数量,不管是雇工天数,还是家庭用工天数,都应该按照中等劳动力、中等劳动强度和实际劳动小时数折成标准劳动日天数,不能出工一两个小时就算一天,也不能把孩子的劳动按成年人计算。
对劳动日工价应注意以下三点:
1、劳动日工价计算公式中的数据均为上一年数据,不能用当年数据。如计算2005年劳动日工价,应当使用本地区2004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2004年每乡村从业人员负担人口数,而不能用2005年的数据。
2、直报调查和常规调查的劳动日工价是一样的。采用新体系后,由于劳动日工价计算公式是根据上年数据计算出来的,因此,在每一个调查年度开始时,各地都能够计算出当年的劳动日工价,从而直报调查和常规调查的劳动日工价都是相同的。各地不能象以前一样,直报调查用一个预测工价,常规调查再用实际工价。
3、注意控制好劳动日工价的高限,即与雇工工价的关系。由于一些地区人均纯收入指标在统计上存在失真现象,为了控制新公式中劳动日工价水平,我们要求对劳动日工价的高限作了限制,要求劳动日工价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平均雇工工价除以120%之后的水平,但注意是原则上而并非是绝对的。(1)平均雇工工价是指全县平均的雇工工价水平,而不是与每一个农户的雇工工价直接比较;(2)平均雇工工价是指上年的数据,而非当年的平均雇工工价。软件中在“编辑统一工价”时,提供了测算平均雇工工价的功能。这个测算的平均雇工工价就是按上年数据测算的;(3)如果一些地区雇工工价偏低,而劳动日工价反映的水平比较合理,劳动日工价可以相当于雇工工价,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高于雇工工价。
三十五、土地成本(流转地租金,自营地折租、土地流转率)
指标解释:土地成本,也可称为地租,指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中的成本,包括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
流转地租金指生产者转包他人拥有经营权的耕地或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包括沟渠、机井等土地附着物)的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转包费、承包费(或称出让费、租金等)等土地租赁费用。
自营地折租指生产者自己拥有经营权的土地投入生产后所耗费的土地资源按一定方法和标准折算的成本,反映了自营地投入生产时的机会成本。
流转地租金按照生产者实际支付的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计算。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是指从转包费或承包费中扣除该土地应当承担的税金,统一收取的机械和排灌作业、技术服务、病虫害防治等与生产相关的直接生产费用(税金及收取的生产费用应计入相应指标项目)后的余额。
自营地折租应主要参照当地土地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计算。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参照值选取顺序如下:
(1)第一参照值:当地转包他人耕地或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用于种植所调查产品或者种植与该产品收益相当的其它产品的中等水平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
(2)第二参照值:当地转包他人土地或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用于种植与所调查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差较大的其他产品的中等水平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按产值比例折算后得到的数值;
(3)第三参照值:如果当地很少发生农用地转包或集体机动地承包现象或者已发生的现象不具有代表性,可以把本地区耕地承担的农业税水平(分摊到该品种上)作为参照值。不收取农业税或者收取的农业税很少的地区,由市或省级成本调查机构根据全市或全省情况规定统一的自营地折租水平。
土地流转率是指一个地区农地流转地占全部农地面积的比例。
主要问题: (1)土地成本偏低,(2)土地成本偏高,(3)全县各农户流转地租金相同,(4)收益相差很大的品种土地成本相同,(5)对土地流转率理解有误,土地流转率偏高或偏低。
答疑释义:土地成本是新核算体系增加的新指标,也是新核算体系最重要的调整,应当深入理解、切实掌握、认真测算。
(一)掌握土地成本核算的基本涵义:
1、正确区分流转地和自营地。流转地和自营地有这样几个区别:(1)流转地是需要支付土地租金的,而自营地不须支付土地租金(不包括需缴纳的税金和按田亩分摊的由集体先统一支付后分户收取的生产费用,这些费用不能称作地租);(2)自营地一般指经营权和使用权相统一的土地(我国土地所有权皆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一轮土地承包、二轮土地承包,农民得到的只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地一般指只有使用权而没有经营权的土地,主要指转包他人的土地,也包括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3)只有支付超过基本费用之上的租金才能称为流转地。基本费用是指土地应承担的税金以及按田亩分摊由集体先统一支付后分户收取的生产费用。如果农户转包他人的土地,所付租金只相当于基本费用的话,这种情况应作为代耕处理,作为自营地处理,不作为流转地。
2、土地成本由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构成,决不是指一块土地既有流转地租金又有自营地折租,也决不能说土地成本是由一块流转地上的租金水平和一块自营地的折租水平直接相加而成的,而是指由于存在流转地和自营地这两种性质的耕地,在汇总平均后,土地成本中就会包括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这两部分内容。在土地总成本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的数值大小是由土地流转率决定的。如果将所有的土地分别流转地和自营地两大块,流转地上只能有流转地租金,而不可能有自营地折租;自营地上只能有自营地折租,不可能有流转地租金。一些地区将纯流转地或纯自营地农户的土地成本人为地分成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两部分,是不对的。只有当农户某个品种种植总面积中既有流转地、又有自营地时,该品种平均每亩土地成本中才会既有流转地租金、又有自营地折租。
3、土地成本水平的确定应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尽量采用市场上已有的相同性质的土地转包费水平确定。指标解释提供了计算自营地折租的三种参照值,应当严格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的顺序来确定自营地折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第一参照值(当地同类产品的中等水平转包费净额),才可以采用第二参照值(不同类产品的转包费,但必须按两者产值比率进行折算,不能直接照搬过来);只有在当地找不到可作第一、第二情况的土地转包费时,才能采用第三参照值(即按照土地承担的农业税水平确定。但这种农业税水平有着严格的界定,也绝对不能简单地照搬过来。后面有更详细的说明)。
(二)掌握自营地折租核算的基本方法。
1、自营地折租应当首先按照第一参照值即市场上已有的同种产品或价值相近产品的中等水平土地转包费净额确定。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同种产品或价值相近产品,二是中等水平,三是转包费净额。
2、没有第一参照值的情况下,按照第二参照值即价值相差较大的其他产品中等水平土地转包费和产值比例折算。比如,调查小麦品种时,如果当地找不到转包地用于种植小麦和收益相近的其他作物的例子,但是有转包地用于种植蔬菜的,转包费水平一般为每亩300元。如果蔬菜产值与小麦产值比为5:1的话,那么小麦自营地折租就可以按每亩60元确定(300元/5)。
3、没有第一、第二参照值的情况下,才用第三参照值来计算自营地折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指的农业税,是指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减免农业税之前这个期间内农业税及附加的水平。由于农村税费改革普遍开展是在2002年开始的,而2004年各地又普遍减免农业税,因此绝大多数省份的这个期间是2002年至2003年。因此,当需要取第三参照值计算自营地折租时,一般应当依据本地该品种2002年或2003年的农业税(或两年平均值)来计算,而不能依据本年的农业税或其他年份的农业税水平。特别是2005年绝大多数地区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如果按照当年税金来计算自营地折租的话,将会出现自营地折租为0的情况,这是很荒谬的。
4、如果一个地区连第三参照值都没有(如有些地区很早之前就取消了农业税),可以根据毗邻地区的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自营地折租水平。
5、不同品种的土地成本总水平应当与其产值基本相适应,一般不应出现低价值产品的土地成本高、而高价值产品土地成本低的现象。象许多大中城市,既调查蔬菜、又调查粮食,粮食土地成本反而高于蔬菜,一般来说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有些地区将所有品种、所有调查户的土地成本都确定一个值,也是不大妥当的。
(三)掌握土地成本的汇总平均方法
根据新体系规定,种植业中的土地成本由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两部分构成。下面分四种情况举例说明其汇总计算方法:
1、全部为自营地。假定某调查户种植10亩小麦,全部为自营地。当地其他农户转包别人土地种植小麦,中等水平转包费一般为每亩每年100元,当地每年可种植两季。则该调查户每亩小麦土地成本总水平为100元,其中自营地折租为50元,流转地租金为0。
2、全部为流转地。假定某调查户种植10亩小麦,全部为流转地,即均是转包他人的土地。同样每亩地年付转包费100元,一年可种两季。则该调查户每亩小麦土地成本总水平为100元,其中流转地租金为50元,自营地折租为0。
3、既有自营地又有流转地,且农户转包费与当地一般水平相当。假定某调查户种植10亩小麦,其中4亩为自营地,6亩为转包他人的流转地。该调查户实际支付的转包费为每亩每年50元,与当地一般的转包费水平相同。当地一年只能种植一季。则该调查户土地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1)平均每亩地的流转地租金:50元×6亩÷10亩=30元
(2)平均每亩地的自营地折租:50元×4亩÷10亩=20元(自营地折租按照当地流转地租金一般水平计算,即每亩50元)
(3)平均每亩土地成本:30元+20元=50元
换言之,如果调查户实际支付的转包费与当地一般水平相当的话,该农户平均每亩土地成本总水平就等于转包费,平均每亩土地成本中的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的多少则由该调查户实际土地流转率决定。本例中,该农户实际土地流转率为60%,则平均每亩流转地租金为50*60%=30元,每亩自营地折租为50*40%=20元。
4、既有自营地又有流转地,但农户转包费高于当地一般水平。假定某调查户种植10亩小麦,其中4亩为自营地,6亩为转包他人的流转地。该调查户实际支付的转包费为每亩每年60元,而当地转包费水平多数为每亩每年50元,当地一年只能种植一季。则该调查户土地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1)平均每亩地的流转地租金:60元×6亩÷10亩=36元
(2)平均每亩地的自营地折租:50元×4亩÷10亩=20元(因为当地转包费水平多数为每亩50元,所以每亩自营地折租应确定为50元,而不应是该农户自已实际支付的每亩60元的较高水平)
(3)平均每亩土地成本:36元+20元=56元
(四)掌握土地流转率的含义
土地流转率是为了准确核算土地成本中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的比重,消除调查户的代表性误差,而特意增设的一个指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土地流转率是指农用土地流转率,不能用非农用土地(如开发区建设、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城镇建设及道路用地等)的流转率作为农地土地流转率。(2)调查户基础数据表中的土地流转率,既可以是全县土地流转率,也可以是当地(全乡镇)的土地流转率。如果有关部门对全县农地流转率有一个比较全面、准确的调查统计数据,则应当填报全县土地流转率;如果难以找到全县农地流转率的数据,可以用农户所在地(尽量用乡镇级别的数)的土地流转率填列(在没有调查统计数据的情况下,可以请农户根据本村及周边地区的情况估算)。
三十六、成本外支出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缴纳的属于公益事业性质的一事一议支出和按土地摊派的与直接生产过程无关的费用(如有些地区收取的“共同生产费”,用于筹集水利建设资金、防洪保安基金,与直接生产过程无关,应计入成本外支出),以及一些地区尚未取消的两工支出和其他摊派性支出。生产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消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外支出。核算两工支出时,直接出资代劳的按照实际出资额计算,出工的按照出工天数和当地雇工工价计算。成本外支出只在种植业产品间分摊,饲养业产品不分摊成本外支出。种植业各品种成本外支出一般按播种面积分摊,品种之间产值相差较大的可按产值分摊。
三十七、生产成本
指标解释:指直接生产过程中为生产该产品而投入的各项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和劳动力的成本,反映了为生产该产品而发生的除土地外各种资源的耗费。其计算公式为:
每亩生产成本=每亩物质与服务费用+每亩人工成本
每50公斤生产成本=每亩生产成本÷每亩产值合计×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三十八、总成本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耗费的资金、劳动力和土地等所有资源的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每亩总成本=每亩生产成本+每亩土地成本=每亩物质与服务费用+每亩人工成本+每亩土地成本
每50公斤总成本=每亩总成本÷每亩产值合计×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三十九、净利润
指标解释:指产品产值减去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全部生产要素成本后的余额,反映了生产中消耗的全部资源的净回报。其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产值合计-总成本
四十、现金成本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为生产该产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支出,包括直接现金支出和所消耗的实物折算为现金的支出(如自产种子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为一定数额的现金)以及过去的现金支出应分摊到当期的部分(如折旧)。其计算公式为:
每亩现金成本=每亩物质与服务费用+每亩雇工费用+每亩流转地租金
每50公斤现金成本=每亩现金成本÷每亩产值合计×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四十一、现金收益
指标解释:指产品产值减去为生产该产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支出后的余额,反映了生产者实际得到的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折算为现金的收入)。其计算公式为:现金收益=产值合计-现金成本
四十二、成本利润率
指标解释:反映生产中所消耗全部资源的净回报率。其计算公式为:
成本利润率=净利润÷总成本×100%
主办单位:
基于技术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