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施行后,各地都在加大执法力度,制定地方配套法规。日前,国家林业局以林函策字(2002)42号文就甘肃省林业厅提出的“按照《种子法》规定,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如何定位”、“地方性法规能否向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受权执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委托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三个总题予以函复(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供你省(区、市)制定地方配套法规时参考。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2002)42号)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林木种苗 执法 通知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2年月4日3国家林业局林函策(2002)4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甘肃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请示》(甘林办字(2002)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问题根据国家人事部、中编委、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地对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应当由地方政府确定。目前,有一些省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已经设置为行政机关或者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能否授权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日前,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绝大多数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三、关于林业主管部门能否委托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种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据此,如果你省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则可以依据该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得到执法授权或委托执法。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机构 问题
函抄送: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本局发送:人教司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2年3月26日
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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