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湖北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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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10:17:47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维护法制统一,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作出修改; 二、对《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修改; 三、对《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四、对《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五、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六、对《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七、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实施办法中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九、废止《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十、废止《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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