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辽宁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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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9 9:43:09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办法》同时明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此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
辽宁营口市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该办法下发至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对违反《办法》规定,未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将按《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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