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林木种苗是造林绿化的物质基础,是加快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苗圃是林木种苗的培育基地,具有显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和功能。实施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是加快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北京生态建设水平、增加林木绿量、做大做强林木种苗产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发展的重要性
(一)北京具有发展规模化苗圃的潜力和条件
北京苗圃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开始建设,经历了计划生产、结构调整、优化发展三个阶段,实现了自繁自育自用为主向以市场调节为主转变,基本形成了国有为先导、个人及股份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为补充的发展格局,为首都生态建设提供了大量苗木,并取得了较好的生态、经济效益。但当前我市苗圃建设还存在着规模化苗圃数量不足、集约化程度不高,苗木结构不够合理、大规格苗木自给率低,产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难以满足生态建设的需求。其主要原因是受到土地使用和生产成本高的制约,及缺乏长效鼓励扶持政策。随着首都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发展,特别是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和农村“新三起来”政策的实施,为本市规模化苗圃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发展规模化苗圃是首都生态建设的现实需要
发展规模化苗圃、培育大规格苗木,是集生产经营、生态景观、休闲游憩等多种功能和效益为一体的绿色产业。平原地区建设10万亩规模化苗圃,有利于提高苗木自给率,使苗木自给率提高30个百分点、达到80%,基本满足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用苗需求;有利于增加平原地区林木绿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使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提高1个百分点,生态服务价值增加40.6亿元,年固定二氧化碳12万吨、释放氧气8.8万吨;有利于加快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实现土地增值增效,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每年能带动2万人绿岗就业;有利于创新发展机制,吸引具有一定实力的社会企业投入建设;有利于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壮大林木种苗产业,可实现苗木年均收入12亿元。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要求,本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产苗增绿、优质高效的原则,提高土地效益、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增加绿量景观。坚持规模化苗圃发展和种植结构调整、平原造林、农民就业相结合,优化发展区域,落实苗圃用地,提高土地价值效益;坚持企业投入为主,明确扶持政策,规范发展要求,调动企业建设苗圃的积极性;坚持市场为导向,创新经营模式,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做大做强林木种苗产业;坚持以培育大规格苗木为主,建立符合首都生态建设发展要求的高水平、有特色、多功能的规模化苗圃和绿地,提高苗木自给率,增加平原地区林木绿地总量。
(二)任务目标
从2014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市平原地区新发展规模化苗圃10万亩,使全市苗圃面积达到25万亩,1000亩以上苗圃达到50个以上,形成以乡土乔木树种为主体、布局结构合理、集约化程度高、功能效益显著的林木种苗产业。
新增10万亩规模化苗圃,以大兴、通州、顺义、昌平、房山、延庆6个区县为重点,其他区县为补充,主要集中安排在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规范苗圃建设要求
1.新建苗圃规模在500亩以上,配套基础设施、生产管理等符合国家和本市苗圃建设规范要求。原则上企业安排当地农民数量占苗圃用工人数的50%以上。
2.经营期内,每年实际育苗面积不低于可育苗面积的90%,年出圃率不高于30%。乔木树种苗木占种植量的80%以上,原则上初栽的阔叶乔木胸径不低于2厘米,针叶乔木高度不低于1米。
3.经营期满时,苗圃内要保留一定数量、分布均匀合理的苗木,形成生态景观林。原则上要求乔木树种5种以上,每个树种不低于苗木数量的10%,落叶乔木胸径8厘米以上,常绿乔木树高2.5米以上,每亩保留乔木30-40株,树木须在原地定植3年以上。
三、鼓励企业发展苗圃的政策
综合考虑北京土地价格、劳动力成本实际和发展规模化苗圃“产苗增绿”的目标,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苗圃建设,对承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符合苗圃建设要求的规模化苗圃,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政府协助落实苗圃发展用地。本着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形成规模、保护基本菜田与设施农业用地、优先使用闲置地和尽量少占耕地的原则,区县政府明确规模化苗圃发展区域,帮助企业落实发展用地。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要求,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负责土地流转工作,并与企业签订用地合同。
(二)给予发展苗圃土地流转补助。规模化苗圃土地流转价格要依据市场价格由企业与乡镇、村集体组织协商确定。市财政给予发展规模化苗圃企业土地流转补助。补助标准为:城市发展新区、城市功能拓展区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生态涵养发展区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补助期限暂定到2028年。
(三)允许规模化苗圃建设临时生产附属设施。附属设施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附属设施中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20%以内。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得进行开发经营。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是规模化苗圃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规模化苗圃建设与生态建设、农民就业,把规模化苗圃发展作为落实农村“新三起来”政策、推进种植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增长的重要措施,科学制定本区县规模化苗圃发展建设方案,明确发展区域规模和具体支持政策,保证规模化苗圃发展用地,审核企业编制的规模化苗圃建设实施方案,并定期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解决社会企业苗圃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调动社会企业、乡镇村和农民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社会企业投资苗圃建设,实现发展目标。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农委、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成政策,支持规模化苗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配合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做好规模化苗圃建设规划的编制、相关项目的立项以及符合政策的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规模化苗圃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国土局主要配合市园林绿化局审核规模化苗圃附属设施用地,并负责协调各区县出具相关意见;市农委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市规划委主要配合市园林绿化局开展全市规模化苗圃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编制全市规模化苗圃建设总体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复规模化苗圃实施方案,制定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和管理办法。
(二)规范企业行为。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苗圃建设标准及本市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要求,认真编制规模化苗圃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要保证资金投入,积极吸纳本地农民参与苗圃建设,促进农民绿岗就业增收;要集约化经营,大力培育与首都生态建设需要、市场需求相适应的高水平、有特色的苗木,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在合同中要约定经营期满后地上物的权属归属和处置办法。未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经营期未满十年的,政府将收回全部土地流转补助资金。
(三)强化服务监督。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规模化苗圃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考核体系。区县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严格按照规模化苗圃要求建设和生产经营,确保苗圃建设成效。
要加强规模化苗圃的信息管理,建立苗木企业协会,规范苗木交易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种苗经营环境。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培育新优品种和特色树种,为首都生态建设提供优质苗木,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4年2月17日
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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