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开县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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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8 10:32:28
为了切实抓好植造项目建设,确保全县植树造林成效。近日,开县林业局下发通知(开林[2014]12号),要求执行七项制度,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要求各镇乡街道在自行采购造林苗木时,供应商必须具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认真落实苗木“一签两证”制度,工程造林种苗无“一签两证”或“一签两证”办理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林不予验收。
三是实行市外调苗准入制度,确需到重庆市以外调进或者引进经济林苗木、主要林木品种(绿化大苗除外)等,须由用苗单位报请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调入,严禁擅自外调苗木,盲目引进树种品种,避免有害生物入侵和因调苗不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四是坚持种苗最高限价制度,要求各镇乡街道在进行种苗招投标时,均应参考市林木种苗站公布的最近一期苗木指导价格。
五是执行检验员持证上岗制度,各苗圃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的苗木,由各苗圃苗木检验员进行检验并填写种苗标签,对全县的苗木质量检验工作,安排县种苗站具有苗木质量检验资质的人员负责检验并出具苗木质量合格证,坚持无证人员不予安排上岗。
六是坚持执行种苗质量国家或地方标准制度,各用苗单位调运种苗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6000-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和《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206-2005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进行苗木质量检验,低于ⅱ级苗标准的苗木,一律不准上山造林。
七是实行种苗质量抽查制度,县林业种苗站将对一些重点镇乡街道造林的林木种苗质量,按照“国标”或“地标”进行抽查,并在全县进行质量抽查结果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造林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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