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内蒙古森工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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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2 10:59:28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内蒙古森工集团(林管局)开展了对到期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各林业局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延续换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申请,森工集团(林管局)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技术力量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依法换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15年完成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38个种子生产许可证、20个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查换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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