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沅陵县林业局 作者:沅陵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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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10:11:36
笔者近日从怀化沅陵检察院获悉,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对吴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提出抗诉。本次抗诉是该院对涉林案件提出的首例抗诉。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11月在本县某镇非法采挖9株香楠木树蔸,经鉴定,涉案树蔸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且均为可再生树蔸。我院林检室经审查,认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于1月28日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吴某某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沅陵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华犯罪情节较轻,对其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一审对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判决,量刑畸轻。为履行林检职责,力护司法公正,特对本案提出抗诉。
近日,本案二审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改判,判决以被告人吴小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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