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针对这一改革要求,省市县各级开展了相关工作,为了解第一手资料,我局对工商资本进入林业领域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工商资本投入现代林业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目前,全县工商资本进入现代林业的大型龙头企业及其他实体5个:湖南省恒建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花果果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东高湖?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四方源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太同兴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全部为投入投入荒山造林。通过工商资本投入现代林业带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6个。几年来,这几个企业共投入资金2.8亿元,造林面积5.9万亩,建设高标准示范基地30个。
二、存在问题
工商资本进入林业领域,促进了现代林业的发展,但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土地流转关系缺乏稳定性
由于林业投资收益期长,工商资本倾向于较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林地,工商业主与农民签订的流转合同大多在20-30年左右。承包期限越长,就意味着不确定的因素越多、可变的情况更复杂。企业面临的直接问题是土地流转费,尽管流转合同内对流转费用进行了约定,但由于部分林农契约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当市场价格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时,合同不到期就要收回林地,或要求增加林地租金,导致合同违约纠纷多,土地流转费用不断上涨,企业经营压力加大。
(二)部分工商资本进入林业存在一定盲目性
一是部分企业盲目跟风投资。对林业基本属性、林业投资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风险性等缺乏深入认识。如一旦失败将导致农民林地租金收益无法兑付,引发农村一系列矛盾纠纷。二是部分乡镇盲目引进项目。受干部考核机制中招商引资、税收指标影响,出台鼓励工商企业在农村租地经营的政策,不加限制地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民林地,对工商业主的“非林化”的“圈地”行为纵
容包庇,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三)金融行业放贷缺乏积极性
工商资本进入林业领域,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资本缺位的问题,但进入林业领域后的工商资本对金融贷款的需求更加强烈。而从银行角度讲,工商资本进入林业领域反映在信贷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抵押物—森林资源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及采伐制度规定,以后肯定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放贷具有很大风险;二是涉林项目投资长、见效慢,贷款的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从而影响了金融部门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四)管理和技术跟不上。企业化生产要求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但林业行业政策性、技术性强,而且还是粗放模式、粗放管理。面对这种改变,很多业主一时没转过弯来,还是采取以前的办法和模式来管理,造成很多漏洞,也严重影响了造林效果。
三、对策
(一)严格准入制度。对于利用政策、信息不对称,以圈地、套取国家资金等侵犯林农经经济利益和国家财务为目的的工商资本要坚决予以拒绝,挡在门外。
(二)强化督管理。建立健全跟踪监管机制,重点是监管流转林地的用途、流转林地租金的支付、工商资本注入林业的进度。按照“不改变所有权属、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严格林地用途管理,坚决纠正改变林地用途的违规行为,禁止林地资源非林化。跟踪企业对林业经营项目的投资进度,防止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和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提供优质服务。精简优化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为投资主体提供公平、全面、及时、便捷的服务。严厉查处和打击影响项目建设、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有序推进。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社会化项目建设,平等获得国家林业政策扶持和资源合理开发权利。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财政科技推广项目、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贴、育苗补贴、农业综合开发、楠竹产业发展、油茶产业发展等专项建设资金及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企业创办基地的,还可落实原料林基地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认证、退税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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