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兵团加快推进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抓好林木种苗工作,提高林业建设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结合兵团林业发展现状和林木种苗工作实际,经兵团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推广,推进兵团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健全管理体系,强化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兵团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中心团场保障性苗圃基本建成,师(市)中心苗圃全部建成;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60%以上,特色林果良种使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兵团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要提高到75%以上,特色林果良种使用率达到95%以上。建设一批生产规模化、管理精细化、设备现代化、人员专业化、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林木种苗管理体系,为兵团林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品种对路、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兵团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建设。
1. 团场保障性苗圃。兵团各中心团场要结合实际,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和团场造林绿化规划需要,确定育苗树种和育苗量。育苗方向以本地乡土树种、常规造林树种和小城镇绿化树种为主,苗圃规模在100—200亩,确保团场造林及小城镇绿化苗木自给自足。
2. 师(市)林木良种中心苗圃。在原有国家支持的一、三、六、八师中心苗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师(市)集林木种苗选育、引种、繁育于一体的师(市)林木良种中心苗圃,苗圃规模在500—1000亩。育苗方向以当地主要造林树种和城镇绿化树种为主,调剂区域内苗木余缺;与科技单位协作,开展多方向、多目标的林木种苗新品种引进和选育;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实行公司化运作,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二)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兵师两级种苗质量监督抽检制度,及时通报种苗质量抽检结果。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秩序,加强林木良种宣传和推广使用,为种苗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科技支撑。依托国家和省级重点良种基地建设项目,师(市)中心苗圃要制定主要生态树种、经济林树种、绿化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以及良种引进、示范、推广规划;持续开展新品种选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抗逆性强的生态林良种、优质经济林良种的选育工作,加速推广良种繁育、苗木培育等环节的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含量。
(四)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结合兵团“三化”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观赏苗木、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在南北疆垦区和乌鲁木齐周边各建立1个集苗木生产、包装贮运、批零兼营、电子商务为一体的花卉苗木批发市场,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和mile米乐体育的售后服务产业链;加大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打造优势品牌,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团场和职工增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农(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兵团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二)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各级应积极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落实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加快推进兵团林木良种化进程。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积极争取国家对建设林木良种基地和推广林木良种专项经费,切实发挥好国家项目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兵团各级财务要逐步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财务)预算,加强种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并且逐步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中心苗圃、种质资源库的基本建设投入,为推进兵团林木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不断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种苗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五)创新发展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发展种苗生产;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积极培育苗木质量标准统一、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的种苗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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