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开县林业种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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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14:48:16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按照“全国打击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工作电视电话会”要求,依法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树立种苗行业管理新形象,确保森林开县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我县采取部门联动,强力推进2012年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县林业种苗站和县森防站联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开县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程序的通知》到各镇乡街道及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将《植物检疫登记证》纳入到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设为办理《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的前置条件,互相促进,督促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做到合法生产和经营;其次,县种苗站进行工程苗木质量验收时,将苗木调运检疫或苗木产地检疫证作为验收的首要条件,县森防站出具检疫证时,要求被出具的单位提供种苗标签,才予以出具。
二是县种苗站、森防站与造林科联动,在造林科送财政审价文件上设置条件,凡县外调入的经济林苗木,需按《重庆市林木种苗管理五项制度》(渝林造〔2010〕60号)“第三章 市外调苗准入制度”的规定执行,首先是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先到县林业种苗站申报苗木品种、规格及数量,报重庆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批后方能调入;其次是中标单位到县森防站申领《植物检疫要求书》;
三是县种苗站、森防站、森林公安联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全县种苗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没有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和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求及时到县森防站和县种苗站办理,发现没有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企业或个人,下发“开县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建立完善,对拒不建档的苗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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