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湖南省林业厅以湘林资〔2016〕4号文件印发了《湖南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树木资源提供了政策依据。本办法自2016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更好地执行《办法》,现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乡绿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大量采挖移植活立木,用于城乡绿化,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活立木资源,维护林区秩序,国家林业局、全国绿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全绿字〔2014〕2号)等文件。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政策,还是我省树木移植管理的现状,都需要我们尽快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树木移植管理办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范树木移植行为,二是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三是遏制采挖大树进城,解决移植过程中破坏林地、林相、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问题,以及移植后林地整治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问题,四是解决树木移植圃地后再次移植的问题。
三、针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一)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1、明确禁止移植的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移植下列树木:(一)列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树木; (二)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树木;(三)古树名木;(四)省级以上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移植的其他树木。
根据《森林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禁止采伐采挖的范围,已在《办法》第六条中体现,因此《办法》未将国家级公益林地上的树木写入禁止移植的条款。
对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占地、抢险救灾、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树木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2、倡导控制移植的范围。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野生活立木、大树进城、林地内的树木倡导控制、限制移植。确需移植的要依法办理采集证、采伐证及运输证。
(二)严格管理与高效服务
既考虑生态林业建设的要求,又考虑深化改革和民生林业发展的需要,既注重树木移植的规范管理,又注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树木移植申请方面力求简化程序,方便公众,充分调动权利人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办法》第十三条对加强树木移植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作出了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伐、运输实行网上办证,同时提出延伸办证网点,方便公众办事。
(三)移植过程中的保护措施,移植后的环境恢复责任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移植树木应采取林地、植被、水土保持措施,尽可能保护周边的林地和植被,树木移植后应立即整治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因移植树木造成林地、林分、林相、植被破坏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树木移植圃地再移植问题
为妥善解决《办法》出台前已移植到圃地的大量库存大树再次移植的政策障碍,促进库存资源合理利用,《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移植到圃地培育的树木,需再次运输的,提交移植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证或者采集证等合法来源证明,或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制度设计以及名词解释
(一)移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无论是否为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都需要办理采集证、采伐证,之后才能采挖。采集证、采伐证办理部门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二)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无论是否为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均需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采伐证后才能采挖。
(三)移植未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树木、非古树名木,需办理采伐证,之后才能采挖;但采挖圃地培育的树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中除受保护的野生树木和古树名木之外的树木,无需办理采伐证即可采挖。
(四)列入湖南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移植树木,需办理运输证后才能运输。移植树木的运输证办理部门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需要到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申请运输证需提供采伐证,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树木还需提供采集证。
对不需要办理采伐证的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实地勘验证明;圃地培育的树木,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圃证明材料;移植到圃地培育的树木,需再次运输的,提交移植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证或者采集证等合法来源证明,或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的树木需要运输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关于“古树名木”的涵义。《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对古树和名木进行了界定: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办法》直接引用了此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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