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林业种苗市场监管,全面推进依法治种进程,切实保障我省现代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组织开展2015年度全省林业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贯彻林业种苗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精神为核心,以推进依法治种、建设现代林业为目标,以规范林业
—1—
种苗市场秩序、强化林业种苗质量管理、打击林业种苗违法行为
为重点,于今年4月至7月期间,集中开展林业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种苗、以假乱真、虚假广告等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加强林业重点工程种苗质量监管,依法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努力开创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新局面,切实保障“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林业种苗生产经营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林业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辖区内从事林业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重点加强对林业种苗生产基地、交易集散地、网络交易市场的生产经营主体持证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林业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取得林业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网络苗木购销信息行为,及时查纠发布虚假苗木交易广告现象。
(二)加强保障性苗圃种苗质量管理。加强对林业重点工程供苗单位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管,以省、市、县三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珍贵彩色树种定点育苗单位为重点,开展种苗标签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的规范性检查,指导规范跨区域引种行为,及时督促未按规定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及标签制度以及苗木质量不达标、种子穗条来源不清、基质配比不合理的定点育苗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2—
(三)加强重点生态工程种苗质量监管。结合2015年度全省
林业种苗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体安排,对照造林作业设计、供苗合同档案、相关林业种苗质量标准,重点加强对享受财政补助的重点生态工程造林用苗来源和质量监管,及时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良种造林或造林苗木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并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纳入造林验收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
(四)加强油茶产业提升项目种苗质量监管。根据油茶产业种苗供应“四定三清楚”的工作要求,以2014年度油茶产业提升项目实施县为重点,组织开展以油茶为主的中央立项木本油料产业提升项目种苗质量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油茶种苗行为,严肃查处项目实施非定点育苗单位供苗、使用非良种或实生苗造林、未按技术规程规范开展良种造林等行为。
(五)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查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假冒授权品种以及销售授权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违法行为。
三、步骤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1日—4月15日)。省林业厅印发全省林业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林业种苗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进行工作部署。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厅工
—3—
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
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15—5月15日)。各地结合实际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了解掌握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重点工程造林及油茶产业提升项目种苗供应、保障性苗圃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林业植物新品种推广应用和侵权假冒行为等情况,明确执法重点,细化工作方案。
(三)督查落实阶段(5月16日—6月30日)。各地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指导相关林业种苗经营主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种苗质量管理措施,打击林业种苗违法活动。省厅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督查,督查情况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四)总结提高阶段(7月1日—7月15日)。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林业种苗执法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5日前报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林业种苗行政监管工作重要性,结合区域发展实际认真开展林业种苗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广泛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林业种苗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
—4—
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增强种苗法治意识,依法、诚信、规范经营。
(三)规范执法行为。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种苗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坚持面上整治与重点打击相结合。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施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杜绝违法违纪现象行为发生。
(四)完善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认真执行专项行动信息月报制度。请各市汇总统计《林业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月表》,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以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探索种苗市场监管制度,逐步完善种苗许可、标签、档案、检验等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林业种苗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
附件:林业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月表
浙江省林业厅
2015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
基于技术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