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山绿水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据统计,我省现有森林面积35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2.79%,草原面积455万公顷。今年3月以来,我省榆社县、五台山风景区、大同市云州区先后发生森林火灾。
禁止用火范围以及行为
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二)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三)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四)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五)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违规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第三条专门作出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决定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决定规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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