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30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取得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十条:“申请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并附计划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 |
2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经营场所应提供房产证,生产用地提供土地证、土地用途证明。如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 |
3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4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1.提供购买种子烘干机、风选机、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发票。如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2.经营林木种子以及花卉种球的储藏设备为冷库,经营草坪草种子为常温库。 3.生产经营籽粒、果实的需提供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冰箱等的发票或合同 4.生产经营苗木、穗条的需提供游标卡尺、钢卷尺的发票或合同 | 1.生产经营苗木的只提供第4项 2.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书原件及受委托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
5 |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 1.同等技术水平说明提供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林木种苗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 2.聘用的人员不能是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6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登记表注明的内容应与公司当前情况一致 |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提供。仅出口自产货物、仅进口自用货物的外资企业除外 |
7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从事苗木生产或者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提供 | 只经营不生产的不需提供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允许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目录》;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将变更内容证明材料提交国家林业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补证
被许可人损坏或遗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补发许可证申请,国家林业局对情况核实后进行补发。
(四)延续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林业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正本
2.副本
3.封皮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
1.《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准〔2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核发***公司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及**省林业厅的审核意见收悉。经审查,符合《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同意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号:国*林种字第***号。该许可的有效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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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不准〔2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不予核发***公司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未能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因此,决定不予许可。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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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林业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林场许变〔2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变更***公司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申请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的材料收悉。经对申请材料审查,同意你公司将***由原来的“***”变更为“***”。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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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
林场许续〔2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公司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延续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延续你公司《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许可证号:国*林种字第***号。该许可的有效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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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中国林业网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xzsp.forestry.gov.cn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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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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