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32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林场发〔2003〕131号)第四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颁发资质证书。”
(二)实施依据
1.《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林场发〔2003〕131号)
第五条:“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申请报告;
(二)计量认证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仪器设备一览表;
(四)工作制度。包括质量管理手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等。
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包括: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客户承诺、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机构组织机构的描述、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等项内容。”
2.《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林场发〔2003〕54号):“三、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
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林木种苗检验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资格。
(二)基础设施
省级以上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有天平室、发芽室、软x射线室、净度分析室、标本室、贮藏室、准备室、档案室、生理生化室、水分测定室、遗传品质检测室、苗木检测室等。
(三)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应当具有详细的《质量管理手册》、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内部工作文件(包括规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等)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以及检测标准等,并且对外公开。
(四)检测能力及设备配备
1、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并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设备。
(1)全国造林绿化树种种苗品种鉴别;
(2)种子质量检测:种子净度、千粒重、发芽率、发芽势、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等;
(3)苗木质量检测:苗龄、苗高、地径、根系、苗木综合控制指标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从事检验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2、基础设施:具有天平室、发芽室、软x射线室、净度分析室、标本室、贮藏室、准备室、档案室、生理生化室、水分测定室、遗传品质检测室、苗木检测室等;
3、工作制度:具有详细的《质量管理手册》、岗位责任制度健全,有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内部工作文件(包括规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等)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
4、检测能力及设备配备:具备以下检测能力,并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设备。
(1)全国造林绿化树种种苗品种鉴别;
(2)种子质量检测:种子净度、千粒重、发芽率、发芽势、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等;
(3)苗木质量检测:苗龄、苗高、地径、根系、苗木综合控制指标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国家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2 | 计量认证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3 | 人员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 | |
4 | 仪器设备一览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5 | 工作制度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质量管理手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其中,质量管理手册包括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客户承诺、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机构组织机构的描述、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等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国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国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印发受理单;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15日内无疑义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二)补证
被许可人损坏或遗失《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补发许可证申请,国家林业局对情况核实后进行补发。
(三)延续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考核、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你单位经我局考核合格,具备承担我局下达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任务能力,现颁发本证书。本证书有效期至20**年**月**日。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
1.《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准〔20**〕**号
关于同意颁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单位申请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的材料收悉。经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规定的条件,具备承担国家林业局监督抽查林木种苗质量任务的能力,同意颁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该许可的有效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应当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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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不准〔20**〕**号
关于不同意颁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单位申请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的材料收悉。经审核,你中心未能提供***根据《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四项的规定:“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并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设备***”因此,决定不予许可。 你中心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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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
林场许续〔20**〕**号 关于同意延续***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单位提交的延续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延续你中心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该许可的有效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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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中国林业网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xzsp.forestry.gov.cn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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