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种子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林木种苗。《条例》将对我省绿化苗种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交汇点记者采访了江苏省林木种苗站站长徐惠强。
徐惠强说,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林木种苗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带有全局性、超前性、战略性的基础工作,《条例》的修订实施意义重大。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基本实现了“绿起来”,但距“美起来”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用于生态保护、环境美化以及特种用途的“珍贵化、彩色化、效益化”林木良种种类不多、数量不足。
据了解,《条例》的实施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机制等做了详细规定,必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选育和使用林木良种的巨大潜能,提供数量更加充足、质量更加优良、品种更加丰富的林木种苗。《条例》对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维护林木种苗安全的责任,有助于避免因林木种苗质量造成的林农损失和生态灾难,对改善全省城乡绿化面貌,帮助贫困农民精准脱贫具有重要意义。
徐惠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为全省林木种苗向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法制保障。例如,设立了与品种审定相衔接的品种退出机制。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否则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对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条例》还简化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明确备案制度,并对网络销售种子作了规定,强化了种子标签制度。《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视为假种子,强化了标签制度在种子销售中的重要性,《条例》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徐惠强说,为大力扶持我省林木种业发展,《条例》在财政支持保障、科技投入、保险和信贷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了扶持措施。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信息调度、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加强林木种苗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等多项措施服务种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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