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安徽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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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4 15:33: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林业园林保护发展责任,完成重点生态区域林业园林保护发展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三条 市级“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林长制”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考核组织体系与机构设置、工作制度与经费保障、督察考核与工作举措等方面内容。
(二)重点生态区域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成效,主要考核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资源修复和保护、造林绿化、园林建设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国有林场、重要生态廊道、城市重要公园、重点水源涵养林等六种不同生态绿地类型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实行双百分制。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考核100分;重点生态区域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考核100分。
综合得分=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得分×40% 重点生态区域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成效考核得分×60%
第七条 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被考核单位对照“林长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形成报告。市“林长制”工作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资料查验、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考评核查,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对考核结果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林长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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