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庞大复杂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正迎来一场“大地震”。
新冠疫情暴发后,全国各地已排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153000多处,收缴野生动物39000多只。国家政策和地方立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控层层“加码”。
不少专家提出,应全面取缔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但“一刀切”可能给人工繁育产业带来巨大打击,乃至对正规养殖群体利益的“误伤”,也让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担忧。
争议声中,一个比较普遍被接受的提议是,将部分物种纳入人工驯养繁殖名录,采取类似家禽家畜的管理。但名录能否出台、哪些物种纳入其中,存量的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仍需要厘清。
湖南常德一家养殖场的白骨顶鸡。受访者供图
等待“宣判”的养殖户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养殖行业全面进入停滞期。
“前些天政策不明朗的时候,养殖户都忧心得很。”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甲鱼产业协会会长王兆久告诉记者。
汉寿县是有名的“中国甲鱼之乡”。上世纪70年代,汉寿甲鱼人工繁养取得成功后,开始大力推广。作为“国家级”甲鱼生态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和湖南省唯一的“甲鱼标准化养殖试点县”,甲鱼养殖是汉寿县的支柱产业。
此前,深圳立法禁食野生动物征求意见时,把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均排除在可食范围外。这让汉寿的养殖户们捏了一把汗。
据王兆久介绍,目前整个汉寿县有600家甲鱼养殖户,存量甲鱼有1000多万斤,每年要消耗饲料8000多吨。等到四五月份,养殖户就要开始大量投喂饲料,如果一直无法明确甲鱼是否会被禁食、人工养殖是否可以继续,汉寿的甲鱼养殖将会遭受无法想象的巨大打击。
直到3月4日,农业农村部明确,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
这也意味着,甲鱼将不被列入野生动物禁食名录。汉寿县的甲鱼养殖户都松了一口气。
但竹鼠、田鸡、蛇类、涉禽等物种的养殖户,仍在焦急地等待政策落地。
去年4月,湖南常德人张平(化名)转卖了在广东开办的小工厂回到家乡,响应国家政策发展特种养殖。据张平介绍,在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办理了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他开始养殖绿头鸭、斑嘴鸭、白骨顶鸡和苍鹭。
记者查询发现,这四种物种都属于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平告诉记者,自疫情发生以来,他养殖的3000多只绿头鸭、白骨顶鸡和苍鹭就封存在养殖场,再也没有进行过交易。“现在每天要喂1000多元钱的饲料,眼下又到了繁殖的季节,养殖场已经堆积了几百个待孵化的蛋。”
对于野生动物养殖的全面暂停,张平也有不解。“当时我们是合法且受到鼓励的特种养殖,现在就一直处于停滞亏损的状态,也没有人告诉我们,这些封存的动物要怎么处理。”
黑龙江珲春市一家农贸市场售卖的“野味”。受访者供图
“洗白”乱象频出
疫情暴发后,全国各地检查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达153000多处,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殖产业规模之庞大可见一斑。
而这些拥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究竟有多少合法、有多少处于“灰色地带”,依然没有定论。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和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报县一级林草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即可。而且,绝大多数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并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畴。
中国人与生物圈中国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认为,以人工繁育和养殖的名义,对实际从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进行“洗白”,以便进入市场的行为,以多种形式存在。
周海翔曾经在黑龙江珲春市一个农贸市场发现,当地一家店铺正售卖的野兔、野鸡,很可能来自野外猎捕。他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林业部门。
但当地联合执法检查的结果是,这家售卖“野味”的店铺有合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市场经营许可证等,无法判断他们是否涉嫌非法猎捕。
周海翔放不下心,他希望能够追溯到这些“野味”的来源。“他们告诉我,这些‘野味’是从辽宁的一个养殖场批发来的。但据我所知,辽宁早就取消了一般野生动物的运输许可证明,后来我跟辽宁省林业厅核实,他们近几年确实没有开具过这类证明。”周海翔还核实到,辽宁也并不存在商户口中所谓的某养殖场。
得知这一信息后,珲春当地有关部门再次展开调查,发现该商户的相关许可证件均属伪造,其市面售卖的“野味”及大量的冷库库存都来自非法猎捕。
山东省2012年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受访者供图
被利用的“漏洞”
另一类举证更难的“洗白”,是通过获得审批的相关许可证件,让狩猎野生动物“合法化”。
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人工繁育后经营利用,另一个是野外猎捕。根据现行规定,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获得猎捕证和检疫证明后,可直接在指定集市或有许可证的商家经营利用。同时,只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便可以繁育。
周海翔提供的一张2012年颁发的山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显示,允许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附属的准许驯养繁殖种类包括大天鹅、小天鹅、苍鹭等23种野生动物。其中除中国林蛙和黑斑蛙标注“严禁野外捕捉及收购”外,其他种类均无特别声明,且在数量上均无限制。
“这实际上也就是默认了其他物种可以从野外获得,并且在驯养繁育许可证件的审批颁发环节,就进行了明目张胆的‘洗白’。”周海翔说。
在周海翔看来,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增加了“禁食”规定,但依然给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留下了不小的口子。“对于一些非重点,法律规定由各省市自行制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但这就意味着,在此之外,是可以狩猎的。”
2017年,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刘懿丹就举报了多起安徽枞阳县姚岗村关于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案件。
据她介绍,那是一个有着600年猎捕传统的村子,从野外捕捉、建厂养殖,到经营利用,当地有着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甚至当地的人在广东的野味市场还经营着自己档口。
刘懿丹说,其实有经验的野保志愿者很容易判断出养殖场的野生动物是否来自野外。“许多养殖场显然是不合法的,有些野生动物从技术上就不存在人工繁育成功的可能,但基层执法部门缺乏专业判断能力,而且这些养殖场都通过各种手段拿到了驯养繁殖许可证。另外这些养殖场也极少进行正规的现场检疫,是否携带病毒根本无从知晓。”
刘懿丹对此很无奈,虽然人工养殖的管理存在如此诸多“漏洞”,但只要收购交易环节“抓不到”,举证就很难成功。
山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上,手写的准许驯养繁殖种类。受访者供图
“保护”和“利用”的较量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的庞大和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护”和“利用”主导的两种立场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较量。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认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可能会经历一个比较激烈的博弈。
“《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定要覆盖全部的野生动物,在这一基础上,再根据珍稀濒危的级别不同,去采取分类分级的保护措施。”马勇觉得,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坚持全面保护的原则,而不是先考虑怎么利用的问题。
针对修法,不少专家提出,鉴于目前借人工繁育之名“洗白”野外猎捕的无尽乱象,市场几乎无法辨别野生和驯养,且任何野生动物都有可能带来公共安全风险,应该全面取缔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
在一场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讨论中,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张立谈到,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
他认为,受到贸易和需求的持续威胁,当前野生动物的整体生存状况并不乐观,继续允许以逐利为目的商业利用只能加剧危机。
“一些物种尽管人工养殖技术成熟,但成本高,而野外获取更容易、成本更低,不少养殖户依然热衷于野外猎捕。对于这类物种,市场对驯养和猎捕无法辨别,只有全面取缔商业利用,才有可能斩断存在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养殖中的乱象。”在周海翔看来,一旦商业利用的口子打开了,就没有了度。 目前阶段,“一刀切”是必要之举。
但“一刀切”可能给目前已经形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带来的巨大打击,乃至对正规养殖群体利益的“误伤”,也让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担忧。
一家农贸市场公然销售的野猪、袍子、野鸡等野生动物。受访者供图
“一刀切”的两难
“从我个人和自然之友的角度来说,我们都比较反对粗暴的‘一刀切’。”自然之友总法律顾问刘金梅律师说,对野生动物的讨论,最终目的并不是单纯禁止,而是如何能够实现更好、更精细化的管理。
刘金梅指出,“一刀切”可能会带来两个不利影响:一是规定出台但执行难。“大而化的规定下,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的非法行为,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专业鉴别能力,在执法中取证、固定证据难度也非常之大。只有法律规定更加精细化,执法成本才会更低,执法效率才会更高。”
二是对正规养殖群体的“误伤”。“有一些养殖户在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养殖获得的利益是合法的,当法律作出调整或变更时,或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发生变化时,行政许可法规应该清楚地规定,如何依法补偿这些合理利益因其受损的人群。”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研究员冉景丞在其文章中指出,加强野生动物的管理,不是禁止人工繁育那么简单。
在他看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在中医药传承、濒危物种保护、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现代医学实验等方面,有着深远意义。一定要先界定清楚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对人工繁育的动物,应该进行合理的利用,应该尊重真正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指出,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角度出发,扩大野生动物禁食的范围是毫无疑问的。最为安全的做法,是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而且不限于食用)。
但他也表示,从立法的层面来看,还要考虑是否会涉及某些特定群体的生存利益与食品供应安全问题,比如水生野生动物就涉及渔民的生存利益与国家食品供应安全问题,通常应排除到管制范围之外。
“至少要采取一种部分禁食的制度,采取负面清单(原则上允许,有危险的禁止)或正面清单(原则上禁止、例外开许)模式。”金可可说。
设定商用“高门槛”
争议声中,一个比较普遍被接受的提议是,根据养殖技术是否成熟等条件,将部分物种纳入人工驯养繁殖名录,采取类似家禽家畜的管理,适用《畜牧法》规定,允许包括食用在内的商业利用。
要制定这一名录,就意味着,首先要在概念上区分开“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
马勇认为,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应该加以严格保护,但如果养殖技术相当成熟、已经拥有几百年养殖历史的,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的动物,严格意义上就不应该称之为野生动物,更应该归为家禽家畜类。
“比如梅花鹿,经过几百年养殖历史,养殖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在2003年也被列入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它的人工繁育种群与野生种群有着明显区别,这一类可以按照相关的检疫标准纳入允许人工养殖范围。但像穿山甲这种,经过无数实验证明确实无法通过人工繁殖驯养成功的,就绝对不应该纳入人工繁育名录。”
“总之,这个名录一定是要按照保守原则来制定,口子越小越好。”马勇说。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一个物种是否允许进行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除了养殖繁育技术成熟,还需要设定更高的“门槛”。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指出,允许一个物种进入人工繁育名录,至少需要考虑它的养殖成本、猎捕收益、违法成本、洗白成本。
在刘金梅看来,对于所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等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物,都不应当进行商业利用,也不应当进行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
针对其他非保护类,其认为,纳入人工繁育名录的物种,首先不应当是种群数量受到威胁或濒危等级比较高的,人工繁育技术也比较成熟且需要具备一定规模。另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检验检疫,“成规模养殖后,一旦没有一个统一的检验检疫标准,在宰杀、运输、交易、制品等环节就都会存在生物安全的风险。”
如果要大规模养殖和经营利用,她表示,还要不断观察人工繁育对物种野外种群的影响。如果野外种群因此遭遇一定威胁,应当及时作出调整。“从长远来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当鼓励尽可能寻找人工繁殖的替代方案,而不是不断扩大对野生动物的利用。”
在栏野生动物怎么办
即便是保守制定的可繁育名录,依然不可能完全避免疫病等安全风险。
“如果在可繁育名录内进行养殖,规模应该比现在小很多,执法难度也会相对减少。”刘金梅认为,对于未来养殖场内的动物,应该进行追踪,数量种类登记在册,信息向主管部门共享。
她提出一个具体建议是,在人工养殖的动物体内装dna识别的芯片,“这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考虑到成本因素,也会形成一种逆向淘汰。”
“不然无法搜集和固定证据,无法区分野外猎捕和人工繁育的动物,就意味着始终存在法律的‘空子’。”刘金梅说。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也建议,提高对养殖单位的管理要求。例如,对大型动物建立完整繁殖记录和谱系档案;对一些经济价值高的动物,建立驯养繁殖个体的dna标记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这些做法有助于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追溯动物的来源和合法性。”
马勇提出,未来应该在野生动物监管过程中考虑采纳“终身负责制”,打破审批环节可能形成的地方利益共同体。“比如对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谁审批的谁就要负责到底,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进行追责。”
另一方面,对养殖户来说,与未来哪些物种可以养殖、如何养殖相比,一个更迫切的问题是,在栏的养殖野生动物究竟如何处理。
刘金梅认为,目前大规模的在栏野生动物,如果不在科学指导下直接放归,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生态灾难。因此,在国家林草局明确撤回注销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后,相关部门和政府应该对合法的养殖户和养殖产业作出相应补偿。
“但这个包袱不应甩给地方,具体补多少、怎么补、补给哪些群体,后续产业如何安排转产,都应该尽可能在国家层面作出规定。”刘金梅指出,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来说,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证,并在后续给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虽然具体措施尚未明确,但在国家林草局近日下发的通知中,亦提到了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收容安置和补偿等问题。
国家林草局明确,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就上述问题预先进行研判,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要依据物种习性和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说明。
张平告诉记者,许多养殖户都在等待政府进一步出台具体的处理措施,“不管是放生还是转型,希望能告诉我们接下来要怎么做,不能这样一直等下去,我们都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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