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沅陵12月26日讯(通讯员 史明华 唐方聪)“纵有珠宝满箱,不如香楠一方。”香楠的珍稀程度可见一斑。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4名男子结伙盗伐他人自留山上的香楠并高价卖出,最终为自己的贪欲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2月25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2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邓某伙同蔡某、张某,雇请砍树工人向某在沅陵县官庄镇沿途村李生光的责任山“上木湾”山场盗伐楠木6株,活立木蓄积达3.6241立方米。同年2月28日,邓某、蔡某驾驶货车将香楠偷运出县,销售给常德人张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33000元,其中邓某、蔡某各分得10500元,张某分得6000元,向某分得工钱500元。经鉴定,涉案的楠木均属樟科楠属闽楠,该树种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为国家ⅱ保护植物。同年7月2日,向某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4日,邓某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5日,蔡某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6日,张某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邓某、蔡某、向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鉴于邓某、蔡某、向某、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退回自己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只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便野生的,也不得随便采伐。非法盗伐触犯刑律,大家切莫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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