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林木良种?
根据《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在同样的经营管理条件下,使用林木良种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目前我省主要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主要涉及马尾松、华山松、杉木、油茶、刺梨、核桃、樱桃、澳洲坚果等树种。
2、个人购买苗木有哪些注意事项?
要选择合法诚信的苗圃。一是要查看苗圃的营业执照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查看企业是否存在不诚信经营被处罚情况。三是实地查看苗圃生产场所。
要明确苗木品种、质量等要求。在购苗合同中明确苗木树种(品种)、种源、生产地点、类型、苗龄、规格等具体要求。如无合同,在发票(收据)备注以上内容。
要严格苗木验收。一是查看苗木“两证一签一说明”(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检疫证书、标签、使用说明)是否齐全、规范。二是查看标签标注内容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三是检查供应的苗木质量是否与标签标注一致。四是检查苗木的生活力和数量。
要保存好苗木购买的相关材料。保存好苗木购销合同、发票(收据)和苗木“两证一签一说明”等相关材料。
3、购买到假劣林木种苗怎么办?
种子使用者因种苗质量问题或者因种苗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苗使用者可以向种苗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同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报,由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也可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举报。
4、林木种苗质量问题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林木种苗质量问题的赔偿范围包括:购买林木种苗价款;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林木种苗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因种植和管理林木种苗支出的物资、人工等直接生产成本;可得利益损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5、哪些机构可以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林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6、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要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和保存好生产经营档案;销售林木种苗时要向购买方出具“两证一签一说明”,并在种苗运输过程中随货同行。
7、到哪里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由省林业局审核,国家林草局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局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8、国家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有哪些扶持措施?
国家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支持,将林木种苗生产列入政策性贷款贴息补助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可以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及技术人员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国家实行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9、林木种质资源可以随意采集采伐吗?
不可以。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是禁止采集采伐。如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应当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针对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如因科学研究、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更新、人工繁育、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采伐的,应当经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且采集采伐行为在省级林业局确定可以采集采伐的种类、数量范围内。
10、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政策优惠?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在品种审定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时可实行绿色通道,具体为: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国。
(供稿: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戴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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