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植物检疫员(简称森检员,下同)的管理,提高森检员的,想业务素质,正确招待植物检疫法规,更好地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检员为专职森检员。森检员审批权和任免程序:
(一)森检员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填写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员审批表,经市、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报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审批,由省林业厅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二)增补审批森检员工作于每年12月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的10月――11月份搞好;
(三)凡需调离的森检员,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征求上一级森检机构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并注消检疫员证;当地森检站收回的检疫员证和检疫标志,上交省森防检疫站;
(四)凡借调到外单位、脱产学习(非森林植物检疫)、病休或其它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六个月)不从事森检工作,暂不换新装,由上一级森检机构收回检疫员和检疫标志,并报省检疫机构备案;当其回原单位继续从事森检工作,经上一级森检机构同意可发给原检疫员证和检疫标志,并报省检疫机构注销备案;
(五)对不称职的森检员,应按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程序取消其森检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六)森检员证件丢失须登报审声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森检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工作负责,大公无私,遒纪守法,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二)具有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森保工作二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三)专职从事森防检疫工作,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森检员的职责: (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单证 (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邮局、仓库、苗圃、贮水(加工)场,苗圃繁殖场地及集市贸易场所执行检疫任务;(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四)检查、指导当地的兼职森检员的各项业务工作和哨卡检疫工作。森检员的义务: (一) 积极宣传并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检疫检验和疫情处理等技术水平;(三)了解和熟悉国内外检疫法规,收集、整理、积累资料,建立森林植物检疫档案;(四)对检疫对象及新传入的危险病虫作详细调查,掌握病虫发生、传播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五)执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服装,佩戴检疫标志,持带检疫员证,仪容整洁,庄重大方;(六)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敢于同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行为作斗争; (七)参加森林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六条 业务技术培训。省森防检疫站负责培训市、地、县级专职森检员;市、县站负责培训受聘的兼职森检员。
第七条 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森检员在年终对自己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服务态度等定出书面总结,由所在森检站考核,报上一级森防检疫站备案。省森防检疫站对森检员进行不定期的检疫法规和业务技术考核,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森检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省森检机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积极宣传和模范地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对严格控制和扑灭森林植物检疫对象、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显著的; (三)对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重大贡献的;(四)与违反植检法规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查处违法案件成绩突出的; (五)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检疫员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输植物检疫证书或弄虚作假的;(二)接受贿赂、营私舞弊,工作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员职责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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