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站效能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第二条 考勤实行签到制,上班按时签到。
因请事假、病假、公休假或参加研修学习的,应将《请假申请单》等及时交办公室备案。未到办公室备案的,视同旷工。
第三条 工作期间站领导外出办事按自治区林业厅有关规定执行,并通知办公室;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站长同意;其他干部职工外出,须经本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经站领导或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不能签到的,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并在签到册上予以注明。
第五条 因公出差、下乡、下基层的,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初审,分管站长同意后,由站长批准。
第六条 请事假、病假须事先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病情较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假的,经分管站长口头批准后,可先执行事假、病假,事后补假。
第七条 请事假、病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中心)负责人批准;请事假、病假2天至3天的,由分管站长批准;请事假、病假超过3天的,由站长批准。
确有较大病情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由拟诊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资料。
第八条 科(室、中心)负责人请事假由分管站长批准,并告知站长;副站长请事假由站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站长请假须经自治区林业厅主管厅长同意。
第九条 鼓励干部职工执行年公休假制度。干部职工请公休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科(室、中心)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分管站长批准;科(室、中心)负责人请公休假须经分管站长提出意见后,由站长批准。
各科(室、中心)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公休,确保本科(室、中心)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参加在职研修学习占用工作时间的,应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初审、站分管领导审核、站长批准,并报自治区林业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后,方可参加学习。
参加在职研修学习请假的,须提供《录取通知书》等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请事假、研修学习占用工作天数,原则上先行从公休假天数中抵扣。
第十二条 假期结束后,须在上班当天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到,并到办公室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 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根据考勤记录、《请假申请单》统计考勤情况。经办公室主管考勤人员核对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初审,报请分管站长审签后,对上月出勤情况进行公示、存档。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病假、工伤、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重大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准假期限和工资发放等事宜。
第十六条 出满勤按月足额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
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当天的全额工资。
当月事假超过3天的(抵扣公休假后的天数),每超过1天扣除当天绩效工资。
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考勤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无正当理由年内迟到15次以上的,或请事假超过15天(抵扣公休假后的天数)的,或有旷工情形的,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无故旷工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的,或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
基于技术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