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山西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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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17:02:12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林草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经研究审核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山西省林草局委托省种苗站站按要求行使林业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期限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山西省种苗站受委托后,在委托区域和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一是开展全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和对获得省林草局负责的种苗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事中事后随机监督检查活动。二是在权限范围内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及相关种苗的法规、规章的林业行政案件。
通过委托林业种苗行政执法,我站将全面提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和业务素质,强化责任担当和履职意识,加强林草种苗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为林业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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